先列人物的感想
+<>< :首先這新聞一開始(3/12)我只覺得又是個刁議員惡整員警的事件
直到3/20科p動怒,開始研究這案子,覺得+<><也蠻可憐的,要是沒
有科p,大概沒有人要管這個案子,她花心力處理也沒人要理。
科p :全部事件看完以後,科p動怒真的沒必要,不過他修正得很快,當天晚
上就說檢調處理,所以不必苛責他什麼。最多就是動怒太快,動作太
大,被批評也是應該的,不過這是他個人風格,希望他以後可以升華
到不怒而威,事情查清楚再下判斷。
內湖分局:人衰遇上這事真的只能說剛剛好,我覺得他們的疏失應該在+<><講的:
林務局有告知內湖分局,公文無法證明這批木頭有相關性,也無法確
認木材是合法的,沒有當場查扣應該要算內湖分局帳上,現在鬧到派
人去看守木頭,只能講基層員警真衰洨。
興善宮 :林務局有說台東沒有扁柏,重點昨天蘇中福在節目上講他沒有捐贈扁
柏,嗯...案情不單純,軟腳可能有內情。
蘇家兄弟:一堆人都說他們是山老鼠,實際上蘇中山被判刑是因為撿拾漂流木的
時間地點不對,昨天他有講,撿拾開放時間中午12點結果晚上12點就
一堆人去搶著撿了,被抓包就只能罰錢。
就證據來講,他們目前無法被定位成山老鼠,但他們朋友的朋友是有
山老鼠前科沒錯,所以我也不講死他們一定沒問題,但要等檢調證據
Panana: 指蕉為木的就別再提了,林務局專業GPS打臉: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72688&ctNode=1787&mp=1
他們還有立體觀測判別(類似3D眼鏡的原理)
1.一級漂流木到底能不能撿拾?
首先大家應該知道行政命令不能凌駕法律
森林法:法律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行政命令
所以來看森林法是怎麼改的
民國93年前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
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
由撿拾清理,但僅限於非貴重木之木材。
民國93年後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
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
由撿拾清理。
然後99年5月時
立法院審查農委會99年度預算作成主決議:「政府未能一個月內清理註
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便有自由撿拾未註記漂流木之『權利』,且法律未
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限制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權,請農委會
檢討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經研究後,認為需刪
除「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
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等文字,始符合森林法第
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
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
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之後才有100年6月27日的注意事項相關修正
請注意"法律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限制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權"
因此你行政命令的東西再怎麼解釋,上法院以後可能都會被森林法打臉
要怪就怪立委搞的法律,建議把這堆立委抓出來打才是正途
2.假砍伐真漂流的可行性:
按照http://0rz.tw/CrMEl所言,機率不大
不只C/P值不高,檜木生長在海拔1300-2700,機具要上去就先被警察抓了
3.公文與漂流木無相關性
蘇中福昨天有講,他在法令開放後幾乎每年都有申請機具進去清運,手上有
七八張公文,給主委的是正本
實際上他們撿的木頭都混在一起了,根本無法得知哪根從哪邊撿何時撿
這裡也是法令漏洞之處,正在修補漏洞中
[林務局研議啟動修法 朝撿拾漂流木限於非貴重木方向修正]
4.現場的不是漂流木
林務局有專業判斷,以下是我的說法:
這張是常見的那張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27/582003/
其實背面照是這樣
http://setn.com/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66765
至少我們知道其中兩根應該是漂流木,總不會有山老鼠砍伐是從根那邊連土把樹挖
起來吧?
如果林務局有更多照片公布就更明顯是不是漂流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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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政論都沒有人在講指蕉為木,也沒人針對這個議題討論澄清
昨天討論得潮爽德...
下次再討論這個應該就等檢調查完,有更多證據出來再整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