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uilon2000 (越過地平面_衝鋒陷陣)》之銘言:
: 台灣關係法36年 美重量議員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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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不知的《台灣關係法》 (上)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1432
你不能不知的《台灣關係法》 (下)
這個系列文,透過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剖析,很容易可以理解台澎以及台澎住民的法律
上地位,下次被問「你怎麼會有ROC身分證」,就知道怎麼回了。
【台灣關係法下,台澎及其人民的法律地位】
1. 台灣地區不存在主權國家*
2. 台澎由盟軍戰勝國之一的中華民國政府代為管理。就美方角度,即因為台灣不是國家
,故有「等同」外國的待遇。
3. 美國有意願,但無義務協防台灣
4.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但中華民國(政府)非台灣**
5. 金馬是中華民國(政府)領土、但台澎不是
a) ROC政府令台澎居民效忠並變更國籍,違反1907年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 45 條
b) 對於美國及英國的抗議,國民政府的回覆:「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
c) 台灣在法律上(主權)不屬中國(不論PRC或ROC)
d) 在與日本簽訂合約之前,台澎為美國及盟軍的佔領區
6. 1952前的台澎人民被「視為」具有ROC國籍、隨國民政府來台的兩百萬軍民則為正統
ROC國民(正港的中國人,不需被「視為」中國人)。
* 台澎住民有取回主權的權利,日本則是放棄行使台灣主權的權利,但未將台灣主權移轉
給任何國家或政府;取回並行使的程序即住民自決,建立主權國家。
** 中華民國為中國的的舊政府、台澎的事實上政府,但非台澎的法律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