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找中鋼構轟林佳龍 藍黨團臨陣龜縮護航落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27:19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土木人,我看你這篇跟之前的差很多,所以很認真的回應你一下。
: 你很氣,我也很氣,其實大家都很氣。
: 但回到法律面來,再來看你的問題。
: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 噗!瞎掰這種話出來真讓人開眼界了
: : 一、我請問,既然通知你臺中市政府說要吊裝,臺中市政府明知違法吊施工,為何不聞
: : 不問?都告訴你我要偷跑,你還不去查?
: 臺中市政府明知違法吊施工<<這句是政治語言。
: 實況來說,事業單位提出交維計畫,市政府收了,他要不要去督是可作可不作。
: (但是這種重大工程,不去說不過去,加上有前科,但是你要說他
: 臺中市政府明知違法吊施工,為何不聞不問
: 如果檢察官有看到你這篇,覺得你掌握了他故意放水的證據,想請你去說明提供
: 你能提出什麼呢?
: 三點傳真,傳真到辦公室,一般辦公室也不會有人隨時坐在那收傳真。
: 所以當下(三點)有沒有人看到是另一回事,甚至可能到出事承辦人還沒看到
: 這篇,所以你的論點看的人會拍手叫好,覺得台中市政府死定了
: 但回到法律面,沒事...
: : 二、依現場狀況,封路才是唯一正確的交維計劃(去問土木的就知道),臺中市政府為何
: : 會通過這種交維計劃?
: http://i.imgur.com/pslCsMR.png
: 他原本的交維,就是要封路啊,所以謝謝你正義土木人為台中市政府找到無罪的理由了!
: 不過我可以幫你找另一點可以打台中
: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
: 五、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其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除緊急搶修工程外,應於施工
: 前十五日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 (一)第一類道路(詳如附件一)或其他路寬三十公尺以上道路,
: 總施工期間達三天以上者。
: (二)第二類道路(詳如附件二)或其他路寬二十公尺以上道路,
: 總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者。
: 所以,不是什麼三天前送,也就是如果能證明他三天前才送,這點你可以利用
: 我說過,我只看法律,並不為任何人護航。
: : 三、多次違法吊裝,除了罰款,臺中市政府作了啥?違反交維計劃是可以要求停工的
: 錯,這個案子不能要求停工。
: 請看法條。
: 第五條  使用道路施作工程達一定規模者,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准後始得施工。
: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施作工程未經核准交通維持計畫者,處工程主辦單
: 位負責人或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及限期恢復原狀,不
: 遵勒令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 第九條  活動或工程主辦單位應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舉辦活動或施作工程,並設置安
: 全維護及指引設施。
: 第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舉辦活動、施作工程或未設置妥
: 適安全維護及指引設施者,處活動、工程主辦單位負責人或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
: 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使用道路或限期改善;不遵勒令停止使用或屆期未改善完竣者
: ,得按次處罰。
: 結論:
: 一、他有送交維,所以市政府不能叫他停工。你引錯法條。
http://m.ftv.com.tw/newscontent.aspx?sno=2015412S04M1
台中市府交通局長王義川出具遠揚營造,早在4月8日申請的「施工通報單」,上頭清楚寫
明,施工時間是4月13日深夜11點30分~4月15日的清晨5點30分,但遠揚營造卻「偷跑」,
提前4天動工,離譜的是,偷跑當天發現時間不夠用,遠揚接著補上一張延長施工的通報
單,又再次違反施工前3天申請的規定,2張公文明顯說明,遠揚不但偷跑又先斬後奏。
交維計畫是4月13日深夜11:30~4月15日清晨5點30分 施工時間是4月10日白天
還有疑問?請再看看下面的報導
明明在台中市捷運工程處網站上,公告的交維資訊是,4月14日夜間11點30分至隔天15日
的清晨5點30分,封閉北屯路,但鋼箱樑墜落意外,卻發生在4月10日。
第五條
使用道路施作工程達一定規模者,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准後始得施
工。
4月10號的交維計畫在哪裡?
台中市府交通局長王義川:「他們申請的就是,網站上公告的14、15日,而且施工的期間
是23:00~05:30,他們申請23:00~05:30,是跟交通維持計畫書是一樣,所以我們把它公告
在網站上,結果他們提早在4月10日,10日的白天就施工,那已經違反交通維持計畫的規
定。」
鋼箱樑提早4天施工,交通局拿出4月8日遠揚寄送的「施工通報單」,上面清楚寫著,吊
裝作業是4月13日深夜11點30分,到4月15日的清晨5點30分,但遠揚不甩和市府約定,硬
是趕工偷跑,更扯的是,4月10日偷跑當天,發現時間不夠用,竟然又來個先斬後奏,當
天下午3點,也就是意外發生前1小時,遠揚才傳真給交通局,申請從下午4點起要延長施
工4個小時,這個做法又違反施工前3天就要通報的規定,結果通報不到1小時,就發生悲
劇。
台中市府交通局長王義川:「他們傳真過來就是說,他們要在(10日)下午4點~8點,要延
長(施工),可是那個本來就不會在白天做那個工程,所以那個延長他們傳真過來,是他們
的「通報」,那市政府這邊沒有做,就是說沒有去批准什麼東西,就是說因為他本來就不
是一個,應該要在那個時間施工的工程。」
連台中市交通局長都說違反了 這樣還要說遠揚合乎第五條規定?
既然違反第五條規定當然就是看十五條的罰則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施作工程未經核准交通維持計畫者,處工程主辦
單位負責人或承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及
限期恢復原狀,不遵勒令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只交十萬塊了事?但好像能依次罰鍰甚至勒令停工 後面這句不用看?
: 二、他違反的是第九條,只能叫他停止使用道路,但是不停止使用呢?
: 也沒有規定要停工,然後只要交錢就好。交多少?3-10萬。
: 所以,前面他才被罰三次,都是未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施工
: 我前面說了,今天他就是吃定只要交10萬,可以任意違法啊。
: 三、這種交錢就可以無法無天的規定是誰定的?
: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 100年12月14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242986號令公布
: 不知道那時市長是誰?
: 對了,同場加映,如果有勞檢權有多好用?
: 勞檢法:
: 第 14 條
: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 想查就查,還可以要求警察一起去查!
: 第 28 條
: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 不用誰同意,不用請示,你有危險就馬上叫你停工
: 勞檢才對工地有殺傷力,其他什麼都只是交個小錢就好...
: 所以才說勞檢權是政府大殺器,真的那個不長眼的想跟政府鬥
: 天天叫勞檢員去你那走走,看你妥不妥協...
: 不過,看台中拿到後是變成倚天劍還是水果刀啦...
: : 四、林佳龍自己都承認稽查次數不足未能掌握狀況,你這篇在護啥航?
: 這個就是我覺得林很糟,我也沒護航,要怎麼打我上面有跟你說了。
: 你從那點打,一定可以打死他
: 為什麼說林糟,因為他亂放話,一點市長的格都沒有
: 他知不知道他在說什麼?
: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form/index-1.asp?Parser=2,3,17,,,,7
: 交通行政科
: 鄭科員
: 一、各項工程交通維持計畫及交通管制計畫之審查與督導
: 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60513
: 他全科只有一個人管全市所有的工地交維,又要審又要督。
: 也罰了三次,他還在那說什麼次數不夠,不能掌握..
: 他的格在那?
: 今天回應你,如果你真是走工地的,就要知道就事論事。
: 想來如此的東西,不一定是那樣。
: 不過,訂出那種神約和交管規定的不知是那個市長...
: 對了,不要批藍營哦,看看台北市,為什麼我說台北市廠商比較不敢
: 來看看台北市的管制規定,是好市長時訂的
: http://www.dot.gov.taipei/public/Data/451911482671.pdf
: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五 本府警察局: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車輛違規停放或占用
: 車道之行為,及協助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定即逕行施作或未
: 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工程。
: (人家直接給警察權力去查)
: 第八條 於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期間,各權責機關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
: 計畫或有異常狀況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通知本府交通局。
: (要求所有單位看到就要管要查)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90060001001200-0991225
: 臺中市重要道路興建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規定
: 台中的,什麼都沒規定...
: 然後,打交通局也很扯,
: 按台中法規定,建設處養護科負責巡查道路是否整平,安全圍籬是否架妥,
: 施工區及施工時間是否按規定,並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儘速處理。
: 然後市長去罵交通局,我真的覺得他用的幕僚群是那找來的...
: 總之,看看台北市,台中人的命不是命很久了。
: 台北人有優越感,不是沒有理由的。
: 他們的政府比較注意人命
: 另外以大家罵的五揚來說
: http://www.ceci.org.tw/book/100/web/86-101.pdf
: 他也大多有用支撐架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35:00
所以現在捷運停工了不是?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37:00
但有人說不能停工只能停止道路使用 。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40:00
遠揚就是先斬後奏啊,補件不到一小時就出事,公務員有那麼有效率嗎?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41:00
但沒准許。所以不就違反第5條規定?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45:00
釐清一下,送交維計畫-->施工-->交維計畫過不能停工,這是小組長的論點你的論點是交維計畫不過-->得勒令停工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46:00
4月10的交維計畫沒過還不能停工?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47:00
遠雄的想法-->我4/14的交維過了,我就拿來4/10交管施工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47:00
難道4月14、15的交維可以拿來當4月10號用?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48:00
遠雄的想法就是拿清朝的公文施明朝的工這點你去問遠雄啊,後來發現時間不夠,緊急提出延長交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49:00
怎麼跑出遠雄?4月10號遠揚想補件通過了?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15-04-13 19:49:00
得勒令停工,不遵守勒停的按次處罰,發現問題了嗎?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49:00
管-->交通局還來不級審核就出事-->交通局事後否決停工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51:00
那現在為什麼停工了?而且是停工+罰錢10萬塊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52:00
出人命了你還施工?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52:00
你問那個人啊 他說不停工才罰錢的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19:55:00
查到了,是台北市捷運局要求停工的,還不是台中市政府要求停工的,台中市政府真是悲哀http://ppt.cc/vNMt
作者: hikki82119   2015-04-13 19:59:00
所以是台北捷運局罰他十萬?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20:02:00
台北市政府勒令停工,台中市政府罰十萬,這應該沒啥問題吧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4-13 20:03:00
停工令是勞檢下的,市政府無權停工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4-13 20:05:00
可是台北市政府新聞稿是說捷運局配合調查全面停工?不是自行停工嗎?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4-13 20:08:00
http://goo.gl/A4UtSA勞動部職安署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採取必要安全設施,已對災害發生現場處以停工處分,且將該工地列為高職災及高危險工地加強檢查,並請該公司檢討災害原因及研提改善對策。台北市想自行停工,勞檢已經勒令停工了這篇的問題是,你覺得他4.10沒有申請,但他有申請(但不是這個工作),三點傳真的是延長工時簡單說,勞檢不出手,其他都是屁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5-04-13 20:24:00
基本上那麼嚴重的工安意外也會自主停工等候調查 當然勞檢還是要勒令就是了 只是這幾個角色都非中市府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5-04-13 20:27:00
自主停,可以自復工,被勒停要重新檢查才能復工完全不一樣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5-04-13 20:41:00
停工權果然不在市府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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