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獨裁柯腦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5-01 17:02:57
這邊呈現出來一個問題是,
利用強大效率的工具(bigdata處理,搜尋引擎)和不特定人組成團隊(動員網路肉搜),
將大量合法公開資訊做整合而獲知以往舊科技下無法輕易得知的個人非公開資訊,
是否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
即便動用毒樹毒果理論,由於種子都是無毒的公開資訊,長出來的果子理應無毒...
路口監視器錄到的都是任何經過的路人都能看到的,
也就是說錄像內容都是公開資訊,
問題僅在於有系統有效率的整合公開資訊是否侵害隱私權?
歐盟法院也的確出現這樣的判決:
Google顧問團:「被遺忘的權利」應該只限於歐洲.
http://www.ithome.com.tw/news/93962
歐盟法院在2014年5月宣判人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
歐洲民眾有權要求Google刪除有關個人資訊的搜尋結果。
嚴格捍衛這種公開資訊形成的"隱私權"的話,很多鄉民可能會中獎 XD
話說回來,就使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這件事來說,
政府甚至於並沒有用到大量資訊整合的技術,僅利用特定地點對單一事件做紀錄並懲處,
任何人經過路口都可輕易發現違規停車的車輛與並見到車牌號碼,
也就是說這純粹只是以自動化設備取代警員在現場做的同樣一件事而已,
今天如果警察的人事費用低於路口監視器,大量設置警察一樣可以達到相同行政目的
現在狀況只是大量在路邊公然公開違規停車的駕駛人利用DDoS攻擊讓警力不勝負荷
而無力全面懲罰,甚而淪為選擇性執法(碰運氣)...
最後,要落實毒樹毒果理論的理由是避免因法院採信不當來源取得之證據,
導致司法人員有誘因增加更多侵襲性的不當取證行為(搜索,羈押,...)侵害人權,
如果今天允許既存之監視器畫面同時供交通違規取締使用,
又沒提供誘因使政府在現有監視器之外更大幅增加監視器數量,
資源共享又有何不可? 何況政府並沒有公開將違規車輛車主與駕駛人資料上網...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05-01 17:05:00
當然如果有觸犯現行法令之虞,還是應該盡速修法...但把違法違規上綱到憲法層級的隱私權侵害就.....
作者: Miule (Miule)   2015-05-01 19:39:00
問題是在資訊被第一次公開時的正當性,而不是拿公開資訊拼湊完整度更高的資訊(所謂肉搜)這個行為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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