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這問題很簡單呀
: 支付命令 一開始就有一段異議期了
: 那段時間只要收命令的人異議證據有問題 舉證責任就在債權人方
: 相對的 等生效後舉證責任在債務人方亦沒什不對
: 剛開始不針對證據異議 等生效後 本來就會比較難推翻
: 否則生效前跟生效後沒有不同 那大家都等到最後再來爭執證據就好了
: 這樣一來 這個程序就不好用 形同虛設
: 再說 偽造的人 如果不是債權人 讓他承受損失就很理所當然嗎? 未必吧
: 而且說真的 這個案例很不合常理
: 申請信用卡 個人資料不對 支付命令是怎麼送達的?
: 很明顯地址是對的 相信當事人在支付命令下來前應該就很清楚了
: 這種事 當事人也有責任
基本上
法院要送傳票不是看你信用考的地址
而是你戶籍地的地址
所以信用卡的地址對不對
根本就不重要
再來就是很多人對於法這種東西不太懂
尤其是詐騙集團一堆
導致大家會很容易失去戒心
但是不論如何
一個有常識的國家就應該是欠債才要還錢
而不是沒欠債還得被法院強制還錢
今天的常識應該是
就算沒理支付命令
可是查出來真的沒辦卡
所以就不用還錢
這才是天經地義的常識
很顯然,這個國家的法律有失去常識的地方了
而我們立委豬公不想修法
只想擺爛
這種沒常識的國家,真的是欠缺太多個柯文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