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文章有人提到 三七五減租特別條例和公地放領等問題
事實上,永佃權這類東西都不是天然存在,而是國民黨後來創設的
當時國民黨對於台灣的大小地主持有的土地,講白點就是如前面板友所說
拿不值錢的股票強買強賣別人土地,用武力逼迫地主交出田產
重點是,事情還只做一半,既然是要保障佃農耕作,後來不耕作了土地重劃
就應該百分之百實價課稅,『漲價歸公』啊!!!這才符合國父 孫中山先生的思想
不能說佃農當初打著要耕種的名義,以便宜到幾乎免費的價格,搶奪了地主的土地,
過了30年或一段時間,經濟發展、土地重劃了,導致地價飆漲,然後就把農地變更,
價格高漲了就賣掉,賺取中間差價,變成暴發戶,這些完全是不公不義,不當得利。
這種賺錢方法誰不會?對當初被搶奪土地的地主公平嗎?
既然這是因為社會經濟繁榮帶來的獲利,而非個人努力,也與當初獲得土地的目的不合
就應該百分之百課徵土地增值稅,讓利潤回饋到整體社會才對。
否則打著社會公益的名目,搶奪當年地主的土地,現在漲價獲利卻納入私人荷包,
這樣有公平公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