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還在趕工沒有太多的時間回應,所以很快說幾句「打了就跑」。
我的回應出發點是針對所謂「還記得....」這一個說法,最主要是想說所有人的記
憶已經有分歧了。光是第一點整個時間就很錯亂:藍營想要複製「睡菊經驗」,所以
是追著爆炸前(睡菊事件是淹水前)的那段時間來打,特別是抓到陳菊當時還找了按
摩師進官邸。但是要幫陳菊辯護的人,他們的記憶卻跑到了氣爆發生之後的事情上。
我不是在追究誰的責任,說真的監察院報告已經追究過了。陳菊是過關,但她過關
的理由幾乎是「她到不到現場都沒差」,同時監察院可沒說高雄市政府沒有責任。監
察院報告證實高雄市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地下的那條管線,更重要的是,該報告指出了
負責管線資料庫系統的張姓承辦人,遲至23點20分左右才到現場(第28頁)。如果真
的對責任歸屬有興趣,請自己看監察院的報告。
接下來補充一下「黃金三小時」的問題
「黃金3小時」這個詞,在監察院的報告中,33頁之前出現了七次。該報告指的是
在8點之後的三小時間中,明明有管線資料的高雄市政府,卻沒有辦法從(還獲獎的
)資料庫中調出管線資料,通知相關工廠關閉管線,足見高雄市政府失職(正確的說
法見第三頁:「橫向聯繫措施之疏漏、不足,相關資訊蒐集與緊急應變作為之慌亂失
序」)。在這七次之中,沒有一次和疏散群眾有任何關係。
這裡是另一個記憶混亂。和疏散群眾有關的批評,最早和1999工作人員的回應相關
連。批評者講的是當時高雄市民打給1999時,1999的標準回答是「一切已經在控制下
」,而這明顯違背事實。批評者拿這個點切入說如果早點搞清楚狀況就可以疏散群眾
降低傷亡,辯護者則是以「就是搞不清楚狀況,歪打正著反而降低了傷亡」的方式來
回應。
【附錄】以下是監察院提到的公文資料,證實高雄市政府不能推說不知道有埋管線:
(頁15)95年4月24日福高廠第20060401號、96年3月3日同字第20070301
號、97年3月3日同字第20080301號等函該府之說明二載明:「本公司計
有1條4吋丙烯管線經過高雄市市區道路,全長7,380公尺」
(頁17)該府捷運局101年4月16日高市捷工字第10130380700號開會通知
單(註:開會事由:鼓山區、三民區、苓雅區地質鑽探前管線調查會議,
榮化公司為被通知之出席者之一)所附鑽探位置平面圖第20頁並清楚標示
:「苓雅區英明里凱旋三路323號對面有福聚公司、中石化公司及中油公
司等3條管線」,中石化公司亦於該次會議中明確表示:「榮化公司4吋丙
烯管線距凱旋三路東側道路範圍線約3.9公尺,埋設深度約1.5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