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ober ()》之銘言:
: 大股東不准賣 代表實際情況很糟糕了
: 出這種招大概是有很不得已的苦衷
: 很多金融機構跟企業往來是用股票抵押的
: 如果股票下跌抵押品的價格不足了
: 企業就會被銀行要求補擔保品 不然就還錢
: 中國現在就是用治標不治本的方式
: 讓股票帳面上的價格不跌
: 而帳面上的牌價不跌太多
: 企業短時間內就可以不用被抽銀根
: 我記得巴基斯坦在金融風暴時候有用過這招
: 當時導致很多股票在私底下買賣
: 市場價格完全脫離政府掌控
: 現在中國用這招 短時間內可以不那麼痛(像鎮痛劑一樣)
: 但鎮定劑只有止痛效果 實際上是沒有療效的
: 只能說抓緊時間 在這六個月內清理地雷
: 若清不完或處理不掉
: 等六個月一到 就是一起炸裂
: 而且連鎖反應會更強~
台灣不會特別出這招
因為台灣在證券交易法就明定了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
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
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