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教育部堅持不肯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及會議內容紀錄,臺灣人權促進會提起訴訟,
2015年2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判決教育部敗訴,教
育部應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供臺權會閱覽、抄錄其中簽到
表部份;記名投票單部份,亦應供閱覽和抄錄,訴訟費用則由教育部負擔。
根據以上,有人都說違法的是[程序] 而不是課綱
事實上光看這敘述 法院根本沒有碰到[課綱]內容一字一句,
的確,法院沒有說課綱違法,是產生課綱的程序違法
根據教育部的邏輯,這不妨礙新課綱的實施
反正有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內容跟人員都沒甚麼問題
依樣畫葫蘆,以後政府推甚麼政策都是[合法]
就算[違法]也[只不過是程序瑕疵]
法院判決管他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