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2015-07-30 16:55:11如果打人的人,確實是開警察的偵防車。
那麼"這件事情"或是"這個人"有構成什麼罪呢?
小弟我不是很懂法律,請法律系的講解一下。
被推的那個見血了 可告傷害訴訟本身和那個人是不是警察無關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5-07-30 16:59:00他們不會GG 臉皮厚的跟什麼一樣
作者: diaw (diaw) 2015-07-30 17:01:00
被媒體拍的一清二楚,有制服的警察還幫他架開人群逃逸!
作者: diaw (diaw) 2015-07-30 17:02:00
我猜會切割,個人行為,不在值勤中,有假單!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7-30 17:06:00穿便服打人 打完還有人幫開道
今天你在路上被一個未表明身分的警察放倒,然後那位神秘男子就這樣上車離開,你認為他是警察就沒事嗎?如果這樣合理,那麼以後警察是否可以隨便放倒人?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5-07-30 17:14:00警察沒事 但執政黨票會流更多啊 下次就國中生出來反惹
警察幫現行犯逃離現場,呵這種共犯結構更讓人民看不起這職業
作者:
papac (秘密武器)
2015-07-30 17:35:00找不到人那招上次323用過了 這次還能怎麼凹...
作者: edwinn (剪了個夏天的長度) 2015-07-30 21:06:00
提告傷害讓法院審查 我覺得會提水果賠錢倒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