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毛澤東出席開羅會議?羅斯福孫:不知道他

作者: peterwww (小宇宙之復興)   2015-09-02 02:19:52
※ 引述《kevinet7410 (好爽好爽)》之銘言:
: → peterwww: 宣言有國際法效力 也已為承認 09/01 18:10
: → peterwww: 舊金山如何? 別搞笑了 09/01 18:10
: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 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年》一書中提及:「誰控制現在就控制過去」(He
: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而看到教育部要「微調」臺灣史,「
: 新」教科書當代臺灣部分將說明《開羅宣言》與臺灣國際法地位確定之過程等等,論者指
: 此為「矮化台灣主體,讓『大中國』、『大一統史觀』重新復辟」,而政府更千方百計以
: 《開羅宣言》確定臺灣法律地位,除總統、「國史館」(!)強調條約論外,外交部則印
: 發《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意義》宣傳摺頁,相繼宣揚,對此滔滔,如鯁在喉。
: 國際法下,特定國際文件是否為條約,不能單純由名稱判斷,稱宣言但確為國際條約者,
: 固不乏其例;但不容否認,絕大部分稱宣言之國際文書,均不該當國際法意義之條約。實
: 踐上,不論當事方間所使用文件名稱為何,決定係爭國際文件法律效力之關鍵,繫於當事
: 方間是否有意創設受國際法拘束之義務。
: 《開羅宣言》並非條約
: 至於條約種類繁雜,單從文件名稱無從認定締約方有無創設法律拘束力之意願,故學說與
: 實踐例示部分事項作為判斷參考,此間包括:文件之稱謂與用語、文件之內容、締結時之
: 客觀環境(包括締約時之情狀、當事方之後續行為或相關談判人士之發言)。以此檢視《
: 開羅宣言》,則不難發現:
: 第一、姑不論會議三方並未在文件上簽署之法律意涵,慣例上若要做成具法律拘束力文件
: ,當會選擇正式名稱,然在眾多可選擇名稱中,《開羅宣言》排除條約、公約或協定等正
: 式名稱,而使用非正式之宣言,不難推斷與會者應較無產生法律拘束力之主觀意願,特別
: 是《開羅宣言》中提及部分領土之處置問題,如此重大領土主權議題,在以和平手段處理
: (如買賣或交換)時,當以條約或協定規範;而若因戰爭手段產生,則亦必然以戰後之和
: 平條約或協定處理。
: 第二、就用語方面,《開羅宣言》使用:「發表集體聲明如下」(The following
: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此與欲產生拘束力之「爰議定條款如下」(Have
: agreed as follows)截然有別。又最後確認部分,一般產生法律拘束力文件用語是「謹
: 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但《開羅宣言》不僅三國領袖未予簽署,且結語作「基於以
: 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 云云;綜觀通篇文字亦非以法律模式,如以條款項目等條文呈現,在在使《開羅宣言》用
: 語較像戰時宣傳文件,而非法律文件,誠難輕言有產生法律拘束力之意涵。
: 第三、相關國家之後續解釋與實踐:中國政府確實一再宣稱《開羅宣言》是條約,但該文
: 件另外兩造之英國與美國,則不如此認定。一九五五年英國外相「艾登」(Anthony Eden
: )正式書面陳述《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至於美國
: 國務卿「杜樂斯」(John Dulles)同樣否定《開羅宣言》是條約。一九五○年代,美國
: 向聯合國秘書處登錄條約時,僅登錄《日本降伏文書》,剔除《開羅宣言》,更證明美國
: 亦不認為《開羅宣言》是有法律拘束力文件。
: 謊言重複千遍仍是謊言
: 執政者與北京政權相一致,一再宣傳《開羅宣言》條約論,強調中國藉此取得臺灣領土主
: 權,現今又要將之置入教科書,排擠不同思維,以如此背棄基本的法律與史實「教化」後
: 代,不免讓人想到納粹德國宣傳部長戈培爾的:「如果你的謊言範圍夠大,並且不斷重複
: ,人民最終會開始相信它」。
: 在撥亂反正的口號下,在瀰漫中國塵霾的空氣中,不知往日高喊蔣總統萬歲、萬歲、萬萬
: 歲的歲月,是否又將君臨臺灣?
: 代表過政府談判的國際權威馬上打你臉 還是台大教授欸
反方之理由 我看過 我認為不足採信
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
《開羅宣言》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
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史達林也表示同意(同盟國之強國到齊)
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此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並未簽字,而開羅會議結束後
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羅斯福、丘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當邱吉爾
詢問史達林是否已看過在開羅會議所制訂的公報,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公報及
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
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
關於波次坦......
兩條約之關係
日本昭和天皇裕仁於8月10日通過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蘇四國照會接受波茨坦
公告
經日本以《日本降書》做書面上的明示接受
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中
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了。
還有還有..... 日本與老共..... 《中日聯合聲明》
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
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且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還有中日和約 這個很重要 所以說三次(中日和約中日和約)
這是再次確認 但是反方提出時差之說 我認為不成理由
只是玩弄法律文字 反方理由我有看過 我認為根本就是小鼻子
我中華民國政府跟日本簽的 事後也因為日本跟對岸建交而廢止
哪是假的無效力 ?!!!
我國發生內戰,國共雙方皆未受邀參加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會。
該年九月八日,美、日等四十八國共同簽署《舊金山和約》,其
中第廿六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約之其他參戰國與日本可另訂和平
條約,解決戰後的領土等問題。此即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法律依據。
以上還只是法律上之 台灣地位未定論 問題(全都是欺騙 利用法律漏洞玩弄)
實際上 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 早就合法
國人也不會同意未定論這種說法
所以我說 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 非流亡政府 非代管 非主權未定
作者: samopp (生樹)   2015-09-02 07:33:00
該在南京的,被逐出到台北,怎不是流亡政府?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5-09-02 07:35:00
回不去南京當總統了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5-09-02 12:17:00
又聽你在放屁了 維也納公約明定不得溯及既往你拿這個條約來論證反而是自打嘴巴而且中日和約依據的是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約日本僅是放棄主權並未表明由何國繼承你在去修一下國際公法吧 而且姜教授的論點你一個都沒回應 只是空泛的說不成立我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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