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wilfish (XXXXFISH)
2015-09-09 10:16:36聯合報社論
最高法院決議,認定議員亮票不構成洩密罪,解決了爭議多年的老問題;但這也帶來一個
新問題:出現「議員亮票無罪,選民亮票有罪」的不同標準。如果民眾誤以為自己也適用
「亮票無罪」,投票時有樣學樣亮票,依法將受拘役或兩年以下的徒刑,務必謹慎。
最高法院作成統一見解,減少判決認定的分歧,是值得肯定的作法;但因此衍出「議員亮
票無罪,選民亮票有罪」的異象,則反映了兩個更嚴重的問題:其一,這顯示台灣民主政
治的「技術化」、「操作化」取向,而失卻了民主的核心精神;其二,這反映了司法體系
長期以來的形式主義作風,卻未真正搔到法治的癢處。政治而不關注民主的實踐,司法而
不追求法治的落實,自不免導致「台式民主」徒具民主之皮毛,而無法深化為以人民導向
的耕耘。
議員選舉議長之所以會有「亮票」的問題,其背後的罪惡根源,在於數十年來糾纏地方的
黑金勢力之賄選、利誘或威脅。然而,亮票只是表面上的示意手段,如果司法不能徹底查
出其間的利益交換關係,僅以「亮票」與否論斷是否有罪,自難符「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也就是說,真正的問題其實不在「亮票」,而在亮票之背後是否存在「買票/賣票」的
交易。問題就在,議長的賄選手段從「前金」到「後謝」往往極為巧妙,偵查不易;也因
此,司法偵查長期以來也就習於避重就輕,根據亮票的表象以刑法的「洩密罪」論罪,於
是成了一條最省事的便道,而追根究柢的法治精神即遭犧牲。
之所以會出現「議員亮票無罪,選民亮票有罪」的落差,主要是「祕密投票」為《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明定的條文,兩者皆規定一般選舉人在圈
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廿萬以下罰金
。這是一般選民不能亮票的法律規範。
然而,議長選舉的亮票行為,由於缺乏專法規範,檢調向來多以《刑法》的「洩密罪」起
訴,因而遭到法律「過度解釋」的質疑。耐人尋味的是,這次最高法院宣布議員亮票無罪
,理由竟是:議員圈選何人,其內容是「議員本身的祕密」,而非屬國家祕密。如果這樣
的說法成立,那麼選民出示自己的選票,不也只是亮出「個人的祕密」,而不是國家機密
;如此一來,選民亮票,又豈該定罪?
追根究柢,民主政治中的「祕密投票」原則,主要是在使投票人能行使其自由意志,確保
其投票意向不受到金錢、暴力或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這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傳統。
但橘逾淮為枳,這套制度到了台灣,反而促使政治人物和民意代表屢屢濫用「亮票」的手
段,或者用來收賄,或者用來示好,或者是政黨用來控制黨員,卻理直氣壯。這也是我們
前面所說的,這是台灣政治過度流於「技術化」與「操作化」,結果是掏空了民主的獨立
和自主精神。民進黨台南市長賴清德甚至表示,戒嚴時代,政府「用不記名投票來掌控一
切」;這種想法恐怕也是對民主缺乏了解,而以自己的片面認知作選擇性曲解。
不可諱言,這次最高法院作成「亮票無罪」的決議,其實是為了幫政治分歧及司法懸案「
解套」的成分居多,為民主排除障礙的思考較少。也因此,最高法院才會說出,議員亮票
「未必與金錢暴力有關」的話;此一邏輯,未免與社會的認知和經驗差距甚遠,顯得勉強
。釜底抽薪之計,是要修法將議長選舉改成「記名投票」;但是,如果政黨和司法不能釐
清議員亮票背後是否有不當的利益交換,卻一味任議員以「亮票無罪」在那裡歡呼勝利,
那不啻是對民主的背後插刀。
台灣民主走到今天,如果無法斬斷地方的黑金勾結,無法選出有為有守的議員,卻只能為
「亮票無罪」大聲歡呼,其實很可悲。「亮票」堪稱是台灣民主政治的獨特發明,利慾薰
心的地方民意代表正是禍首;未來如果朝野修法將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或許能消
除「亮票」現象,但要說這能根絕「賣票」問題,恐怕仍大有疑問。然而,台式民主現在
也只能談這些無關宏旨的枝枝節節了。
http://udn.com/news/story/7338/1175290
一個是直接選舉 一個是間接選舉(議長、立法院長) 不能類比吧!
作者: sleepy (nanokeytall) 2015-09-09 10:18:00
黑金政治不是KMT一手造成的嗎= =?
作者:
jayfeng (傑奉)
2015-09-09 10:19:00本來就不能類比
作者:
gp99000 (gp99000)
2015-09-09 10:19:00我怎麼記得 這兩個層級不一樣?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0:20:00臺式民主=joke
作者:
cdmlin (cdmlin)
2015-09-09 10:24:00代議士投票應該採記名投票才合理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5-09-09 10:24:00把判決書看看吧,聯合報看不懂判決書?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9-09 10:24:00議員要向選民負責 這麼簡單道理都不懂 唉~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5-09-09 10:25:00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7號刑事判決相關議題,許恆達、盧映潔及柯耀程老師都有文章可以參考
作者:
cyp001 (醫生叔叔)
2015-09-09 10:27:00好低能的論點
議員是代表選民,所以他必須公開投票內容對選民負責。跟一般選舉只對自己負責就好大不相同。像美國總統大選的選舉人制,選舉人幾乎沒有個人意志一樣。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5-09-09 10:29:00就算修法改成"議長選舉記名投票"也是可以叫的啦
作者:
qwilfish (XXXXFISH)
2015-09-09 10:29:00美國的選舉人團好像也是記名投票不是嗎?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5-09-09 10:31:00議員投票也要對支持他的選民負責
作者:
BUMAS (中年人)
2015-09-09 10:32:00直接讓代議士記名投票就好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32:00日本首相選舉也是記名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33:00而且法案表決也是記名不是嗎?
作者:
qwilfish (XXXXFISH)
2015-09-09 10:33:00日本美國都記名 更加凸顯這篇作者草包XD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0:34:00日本議長選舉是無記名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5-09-09 10:35:00立委 議員 每個法案投票都具名 嚴重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叭叭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37:00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0:38:00首相和議長,是兩個不同的選舉,臺灣人對民主政治的認識=___
作者: silver40 2015-09-09 10:38:00
如果能速審速決哪需要記名投票 李全教拖多久了 再拖下去都快選下一屆了
作者: samopp (生樹) 2015-09-09 10:41:00
選班代舉手表決不行喔!
作者:
ccpz (OoOoOo)
2015-09-09 10:43:00英國和日本議長選上後都要脫離黨派, 台灣人對議會政治的認識才糟糕他們根本不會出現拿黨籍玩弄議長的事情
聯合重工是活在那個平行世界?連google都不會用?
作者: urxxxlxl 2015-09-09 10:58:00
何謂『秘密投票』
作者: urxxxlxl 2015-09-09 11:01:00
向選民負責,支持全面記名投票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5-09-09 11:04:00那民進黨執政就修法修成合法 就沒問題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1:07:00對啊,直接改記名投票不就好了,臺灣人就是不改,就是要違法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9-09 11:14:00垃圾陣營最會把不同東西混在一起鬼扯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1:16:00不過法院認證不違法,這也怪不得我們中國人,友邦驚詫啊
作者:
a26893997 (Love20433)
2015-09-09 11:19:00議員要對選民負責 選民只要對自己負責 這報紙真的是......
議員要向選民負責 本來就應該向大家公開他到底投了什麼票 跟個人投票根本不能類比 這家報社到底是不是辦在北韓阿? 怎麼連一點基本的民主素養都沒有呢?
我把權力委託給你 你卻連幹了哪些事都不敢說 這樣對嗎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9-09 11:35:00中国朋友不懂就算了,台灣社論也不懂?可悲
作者: neo7804 (7804) 2015-09-09 11:38:00
9.2還在崩潰ing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1:44:00臺灣法律明文規定,無記名投票。臺灣法院:亮票不違法。中國人紛紛表示:友邦驚詫。我覺得中國人驚詫不過分啊
作者:
gp99000 (gp99000)
2015-09-09 11:45:00樓上要曉得 這就是文明變革下的國家正常混亂 又不是突然間把十誡拿出來就好了 若你們有這個機會 應該也會跟我們差不多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1:51:00承認混亂啊,贊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5-09-09 11:51:00法律規定的一定正確不容質疑 我們就不需要大法官了...
作者:
LiuSky (天空)
2015-09-09 11:58:00不能亮票怎麽落實責任政治?選民如何監督? 難道不亮票就不能買票,果然是聯合報的廢文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2:03:00法院認證的,還能不服嗎?攻占法院?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2:07:00臺灣人覺得法律不好的時候,不是修改法律,而是直接違法然后,臺灣法院再來背書說,不違法。贊臺灣法治之光
作者:
bill6613 (bill6613)
2015-09-09 12:10:00重工真白痴
作者: spppeter 2015-09-09 12:24:00
奇文共賞
作者:
apple00 (冒號三)
2015-09-09 12:30:00小學舉手投票選班長原來是為了杯葛議會 都是綠吱吱打手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9-09 12:34:00重工社論水準真高代議士本來就要對選民負責 選民投票是對自己負責兩者差那麼多 中國人不會懂也不意外
作者:
rahim (money making money)
2015-09-09 12:36:00議員的存在是爲了代表選民,那亮票讓選民得知議員是否做出符合選民期待的投票不是很合理嗎?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2:58:00覺得法律不好,就修法,不是很合理嗎?不修法故意違法是哪招
作者:
osape (oo)
2015-09-09 13:02:00代議制,議員投票不應該是行使"個人意志",懂嗎?間接民主造成議員選上後行使"個人意志",本來就該修正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3:06:00“本來就該修正”,那就修正啊,不修法故意違法是哪招?法院認證不違法哦,好高明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09-09 13:13:00法院都判定不違法了 還在跳針什麼故意違法應該是覺得代議士亮票違法的要想辦法去修法吧最高法院:"議員亮票非洩露國家祕密,沒有法律禁止議員亮票"都說沒有法律規範了 何來"故意違法"之說?要"故意"去違反哪條法
作者:
kimos (給摸)
2015-09-09 13:36:00個人投票是個人意志的表現… 但是議員不是代表“個人”好嗎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5-09-09 14:02:00“無記名投票”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么?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5-09-09 14:47:00樓上覺得那是代議士投票的規則嗎?
作者: linuxpi (pi) 2015-09-09 20:45:00
代議士只是代替選民投票,政治學ABC妓者本來就不讀書沒專業
作者:
may88011 (台中楊伊湄)
2015-09-09 22:03:00白痴 會以為議員可以亮票自己也可以的傢伙 大概本來就會亂蓋而且議員是代替選民投票 不亮票怎麼讓選民知道我投的議員有沒有亂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