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onix (台灣大賭場歡迎您)》之銘言:
: 我對紅衫軍最疑惑的一點是:
: 你訴求陳水扁下台,因為現行體制無法對貪腐總統制衡,這很OK;
: 但卻沒訴求修改制度,不然就算阿扁下台換呂秀蓮上,那呂秀蓮
: 又貪腐紅衫軍不就要再來一次?沒完沒了,你何不訴求建立
: 對總統的監督機制?好像陳水扁下台一切就變好似的。
: 這是我對當年紅衫軍最大的疑惑,事過境遷多年,有沒有人能替我解答?
: ※ 引述《winall (winall)》之銘言:
: : 幹!
: : 我最討厭一個人標準不一,符合她利益就不是民粹,不符合她利益就是民粹
: : 洪秀柱!紅衫軍是不是民粹?
: : 在你反民粹下,KMT或你有沒吃過民粹的甜頭
: : 民粹其實不是不好,而是要看是不是有人在惡意做政治動作
: : 因為民粹老百姓唾棄你跟KMT
: : 你要做的是反省你這個KMT的飼料雞
: : 不要拿民粹來說嘴
: : 我只能說現在百姓的反應都是對的
: : 因為國民黨處處與民作對
: : 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有關此篇文章若干推文
台灣跟["中國以外"其他國家]簽協議需不需要國會監督的問題
大法官329解釋文有過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9
…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
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
(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
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
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
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
院審議…
所以先前某版友推文 表示為什麽太陽花只盯兩岸 不盯TPP
加入TPP等國際組織 或是與其她國家簽協議 已經明定要受國會監督
但是由於目前的台灣法律上 兩岸定位並非國與國關係
所以對岸不是「國」 上述面對其他『國家』的規定、解釋文反而不適用
(至少當時KMTer是這麽解釋的)
只能依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加馬政府認為"服貿=行政條例"的解釋
.......所以就會出現 明明對岸是對台灣最具敵意的國家
但是台灣監督兩岸協議的法制 反而相對其他國家更薄弱的現象
其實我是覺得很感慨 當初太陽花抗議的時候
一堆KMTer不斷表示 服貿協議只須依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視同行政協議
兩岸關係並不是國與國關係 不適用一般監督"國際協議"的方式來監督
所以30秒通關是合法的 服貿沒有違法問題...........
..........問題是合不合法嗎?
兩岸不是國際關係? 對啦 法律上不是啦
但是多數台灣人觀感上 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嗎?中國不是對台威脅最深的敵國嗎?
套句柯P講過的 「這個國家應該要能用常識去理解」
太陽花運動會起
顯然馬政府跟KMTer口中的兩岸關係"是否國與國"的定位 法制
以及兩岸協議監督方式
不大合乎台灣多數人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