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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公告波卡購買者 賀陳旦:侵害個資極不妥
什麼叫做民粹?看到一堆議員高潮般的在廟堂上做完全不尊重法律的事才叫民粹!
作者:賀陳旦(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
最近聽說市府,將以市府公函把悠遊卡公司發售波多野結衣公益悠遊卡明細資料,
正式送市議會,讓我覺得民營公司的營業資料是否也要受民意機構的監督,大感納悶。
想當年悠遊卡公司決定由政府和民間共同組成,而以民營公司型態來提供捷運和公車
票證服務,是寄望以民營公司的效率,來把20年前仍屬新穎的電子票證技術廣為推行。
為什麼當時的決策不是在交通局成立票證處?也不是成立一個公股佔多數的公營公司?
就是要善用一般公司自主經營追求效率和利潤的動力。這是政策目標,也是悠遊卡公
司創立的宗旨。
民營公司自主經營之下,該有的紀律來自公司內部治理,對外必須遵循公司法和相關
規定。相對而言,行政機關,或公營機構有更高公共責任,還要遵循民意代表機構的
監督。兩個系統的法令依據和依循程序是不一樣的,政府投入商業性的民營公司,也
是希望,藉助更有活力的一般公司型態來追求更佳的公共服務,恐怕不宜,因為有政
府的股權,就把民營公司視為行政機構來治理。
想想看,假設今天富邦銀行因為有部份市府股權,我們要求,富邦的業務資料,要提
供給民意機構,想必是很難為該銀行所接受吧!如果有政府股權的公司,都要承擔業
務資料不時會被要求提供給議會,相信再也沒有人願意和政府合組公司了。
民營公司追求的效率,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商業社會。所要依循的法令和相關程
序,也是保障社會繁榮的重要基礎。國內最近有些依照商業程序所達成的公共建設契
約,卻常常因為行政因素過早干預,而造成BOT案件次第退場,甚而使台灣的投資環
境的透明度和法理保障,為國際社會所擔憂。近年來外資減少,恐怕也和政府在處理
這些重大案件,夠不夠遵守商業社會該有的法理和程序大有關係吧!
悠遊卡公司和這一次發行票卡的事件,論規模和資金和前述重大案例不能相比。但是
因為波卡內容引起社會爭議,我們輿論期望用最嚴厲最直接的作法來導正,卻沒有注
意,即使是一個小公司的小業務,也應當受到相關法令的保障。不宜,以情害義,在
激憤中遺忘了民營公司經營上應有的自主性。
公股代表,參與轉投資經營,自然有責任,向主管機關報告公司營業情形,並協助公
司依法理營運,以求保障政府投資的權益。但是對於各該公司營業資料之取得和流傳,
仍然應該要遵守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更何況,此次波卡明細資料,已經涉及到購買
者個人資訊,對於個資法顯然已有違背,市政府以公函把相關資訊提送議會,從法理
上極為不妥。亡羊補牢,希望對於已送資料的閱讀和流通,應該協請議會力求管制,
以免民眾權益受損。市府相關單位亦應以此為案例,謹記「善盡良善投資人角色,要
從尊重公司治理開始!」
4.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