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討論很久了 但有些基本的東西 就有人看不懂
首先 憲法23條是國家沒有規定的東西 人民有自由去做
憲法並沒有規定同志不能結婚 事實上 同志可以結婚
而且也有人結了
第2點 結婚是不是一定要登記?
結婚分為實質上的意義 跟形式上的意義
登記是形式上的義意
實質上的義意在於 你辦了結婚的儀式 就是對世人公開宣稱你們相愛
任何行為 實質上的義意 決對重於形式上的義意
同志讓人反感的地方就是 他本末倒置了
第3點 行政機關登記結婚 就是方便管理的概念
也就是我國民法所述的關係法
異性結婚必定會產生關係的連結 同性結婚則沒有必要
因為同性結婚並不複雜 沒有男女方的分別
此外 關係法會產生刑法通姦罪的認定
也就是說 在形式上 結婚登記並不是自由 而是限制
既然是限制 就沒有必要在限制上爭平權 毫無義意
最後 結婚登記會有繼承的問題 這個其實不是問題
可以從契約解決
我倒是想問問 你同志想結婚是愛對方 還是愛對方財產? 這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