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現在是在法規就先埋梗準備推卸責任嗎

作者: shaka1aka (Por Una Cabeza)   2015-11-16 21:42:42
※ 引述《peiqian (歸來)》之銘言:
: 無意看到一個外交部的「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草案
: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2030.00
: 裡面第5條寫到:
:  經行政院同意,指主辦機關得以當面請示、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傳真等方式行之。
: 呃這...外交部的締交條約耶,不用來個公文之類的嗎?
: 到時候要是出包,行政府不就可以輕輕鬆鬆的說:
:  「行政院沒同意啊,主辨機關自己亂搞der
:  (反正當面請示又沒證據)
: 不過我本身對行政法規不是很熟
: (也可能因為政府太常推卸責任,搞得我有點神經質...)
: 跪求法律相關人士解惑一下....
制定條約締結法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5572
第 7 條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
除經行政院授權或因時機緊迫而經行政院同意者外,
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定,始得簽署。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草案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2030.00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時機緊迫,指為緊急處理建交、
國外設處、
人道救援、
因應國內外重大災害、
疫情防制及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
維護國家重大利益
及增進人民福祉所需之特殊情況。
本法第七條所稱經行政院同意,指主辦機關得以當面請示、
電話、
簡訊、
通訊軟體、
傳真等方式行之。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請行政院辦理時,其未有中文本
者,亦應附中譯本。
細則是對法中未盡之處的說明,你得先知道時機緊迫的定義,才能了解其中關係。
它的限制就是這幾項,所以你要擔心卸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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