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些人主觀在說怎樣的行為很嚴重云云的,不過卻沒說為何會嚴重...
在下且用周刊與花邊新聞來打些比方好了
假定現有清純玉女形象的知名影星A女與B女,默默無聞的網路小模C女
A女與D男,C女與E男分別有未公開也不想公開的戀情存在,B女則無交往對象
F記者發現並拍下A女與D男的親密照片投稿於乙周刊經編輯審查後刊登
G記者看到乙周刊的具新穎性的報導後,未註明出處在甲周刊引用乙周刊內容與照片
H記者則利用相片修改技術杜撰B女與E男的親密交往內容,也獲乙周刊刊登
I記者拍到C女與E男交往相片,然後利用甲周刊編輯輔助審查網站漏洞,
開一堆人頭帳戶,讓本來不會有人關心的報導通過甲周刊審查而刊登出來
J記者則在2年後,發現A女與E男交往,報導時將F記者內容一字不改放到報導前言中發表
除了F記者之外,其他記者行為態樣都不相同
G記者行為: 新穎性抄襲,沒造假
H記者行為: 報導(論文)造假
I記者行為: 審查作弊,但論文沒造假
J記者行為: 非新穎性抄襲,沒造假
就行為的後果來說,裡面最嚴重的當然是H記者,提供讀者錯誤的資訊
同時會誤導其他看到該篇報導的研究者
陳震遠所為類似I記者,論文沒造假,但是卻可能讓沒吸引力的文章出現在著名期刊
陳冠宇的行為則類似J記者,抄襲的部分並非論文新穎性的部分
但非新穎性的抄襲難道就不算抄襲?
如果今天有一本新出的教科書,某個章節都從另一本教科書原封不動一字不差的搬過來
該章節內容是眾所皆知的定理,不具新穎性,這難道不是抄襲?
最後這兩次新聞的兩個主角蔣偉寧與陳建仁都不是故意行為人,而是論文共同作者,
論文送期刊審查時通常會要求所有共同作者都要簽名才能送審,
如果有人聲稱沒看過內容卻簽了名,這是誰的問題呢?
(哪天底下人送來公文沒看內容就簽了名也要喊冤?)
而論文審查部分,
試問有哪些期刊會把審查過程所有動作和reviewer資料通知所有共同作者?
也就是說共同作者看過論文簽了名後,
之後的審查動作"非通訊作者的其他共同作者"根本無介入監督空間
就算通知了,共同作者也不一定有能力知道那些reviewer是有人開的分身
(網路IP都能更換了說...)
也就是說,
陳建仁對於文章內容的抄襲至少有監督可能,蔣偉寧對審查過程則無監督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