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電子報
判頂新無罪 彰院:若非勇氣超然否則不會冒險
2015-11-29 23:5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彰化地方法院於本月27日,針對頂新黑心油案作出無罪判決,立
刻引發社會大眾不滿,彰院對此特地發出新聞稿表示,若非證據不足且有超然的勇氣,「
何會甘冒遭大眾撻伐之風險?」
彰院指出,在審判案件時,一向是秉持憲法所賦予法官的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地獨立行使
審判權,頂新黑心油一案,檢方存在舉證責任,以說服法院,讓法官能夠「確信」被告等
人的確存在犯罪事實,若檢方無法積極提出被告有罪的證據,「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判決被告無罪。
彰院認為,若檢方提出的證據不齊全,法院卻「照單全收」判決被告有罪,許多人將難逃
一旦被起訴就會身陷冤獄的命運,人權也無法被保障,「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彰院
的法官未來還會繼續虛心接受各界指教,將不負民眾的期望。
彰化地方法院澄清全文如下:
按審判獨立乃法官獨立行使審判職權,本院一向積極維護法官之此項憲法保障,俾保障法
官能忠實執行憲法所賦予之審判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就法官本於法律確信依法所為
之判決,均予以尊重,理性社會大眾當會認同本院一起維護與尊重審判獨立之努力,以建
立國家可長可久之司法獨立審判制度。
又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
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已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在案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
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100年5月10日10
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揭明。否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
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非但與無罪推定之原則有違,且被告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即難逃遭法
院判決有罪之命運,人權將無法確保,無辜被告勢將身陷冤獄,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
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各界對本院前開判決殷切之鞭策,本院可感受到各界對本院之高度期許,容當虛心的接受
指正。而本案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節,並非不知社會大眾之期待,因此乃有系
統之依序審理,詳細調查各項證據,並兼顧程序及實體正義,但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
於食品安全之規範不夠周延,且檢察官之舉證仍有不足,乃忠於法律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
則之堅持,於判決書內詳敘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判決被告有罪而應諭知無罪之理由,在此情
形下不任意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之認知,非有超然之勇氣與堅持,或若無維護審判
獨立之堅定使命感,何會甘冒遭大眾撻伐之風險?況且本案承審之合議庭,均具堅實之法
學素養,操守亦無庸置疑,不會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審判有所偏頗。本院希望各界能
詳閱無罪判決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討論,勿僅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
期待與大家一起盡力來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否則,傷及本院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全心投入
本案審理之用心,想必非各界所樂見,亦非國家之福。
本案尚有審級可資救濟,檢方非不能利用上訴之程序請求救濟,屆時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
信的有力佐證,本院理解檢察官於獲悉本案無罪判決後之壓力與反應,本院法官仍會秉持
謙卑的態度,虛心的接受各界的指正,並願以堅定的信念與檢察官一起維護審判之獨立,
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共同建立司法的威信,庶能無負國人的殷殷期許與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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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的聲明很中肯 檢方所提的證據不足 要怎麼讓法官定罪呢?
不過 這個無罪判決 一定會讓執政黨付出代價!
天要亡國民黨 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