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公民寫手】頂新無罪 早已是預料中的事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2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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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新聞] 【公民寫手】頂新無罪 早已是預料中的事
時間: Tue Dec 1 15:33:47 2015
【媒體來源】
上下游新聞市集
【新聞標題】
【公民寫手】頂新無罪 早已是預料中的事
【完整內文】
喧騰一時的頂新飼料油案,今天傍晚5點一審判決無罪,根據彰化地方法院新
聞稿,主因是檢方無法證明頂新油品來源非法,單用末端的油品酸價、總極
性物質檢驗報告,無法證明是飼料油。
雖然許多人一面倒罵法官,不過一位曾在國外油品相關業界工作的專業者
Lin Bay(化名)指出,重點是現有法規沒有將原料油納入列管,且檢察官取
樣過程失誤,以下是Lin Bay的原文。
筆者曾於在7月預言,魏應充很可能會沒事,檢方目前敗訴機率頗大。如今一
審判決出爐,魏應充等6人全無罪 。在情感上雖然很難接受,但若從法律攻
防上來看,頂新無罪早已是預料中的事。
一、前情回顧:7月時,頂新與檢查官的法律攻防
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所製造的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
就是不法產品,要沒入銷毀。不可以因為其檢驗合格就認為可以食用。也就
是以來源判定是否違法,而不是精煉後的油的品質來判斷是不是違法。
這個案子的攻防點在於頂新是否進口UCO(used cooking oil)做為原料提煉
豬油?
(1)檢方攻擊點
民國103年10月12日由檢察官抽驗之油品檢驗出銅、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大於
40%
油脂是非極性化合物,一般粗油脂總極性含量約1~8%以內,如果油脂一直經
過高溫加熱加上水,就容易形成極性化合物,若油脂不斷的重複加熱、油炸
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就會升高,一般市面上的炸食用油超過25%就不能使用,如
果超過40%可推論是UCO (used cooking oil)。
(2)頂新防禦點
1. 檢察官當時未依正確方式取樣,硬是要取下層油槽的油品作檢體。如果要
讓抽樣數值正確,油槽必須至少加熱36小時攪拌均勻,以上中下分層抽樣再
混合取得樣本。
2. 檢方使用快篩法檢驗,快篩無法律效果,需要二次進實驗室標準檢驗,才
有證據性,而檢方沒做二次標準檢驗,無效。
3. 屏東衛生局的檢驗結果為總極性化合物5%。
4. 油槽都已經封存,應該正確取樣,正確檢驗一次。
(3)攻防結果
檢方攻擊失敗,證據無效,合議庭裁示,五月到頂新封存油槽,以標準方法
取樣,送實驗室複驗。五月檢驗結果出爐,總極性化合物數值平均為6.9%
~8.1%、黃麴毒素、丙烯醯胺都是未檢出、碘價落在55~72的豬油標準值、重
金屬鉛超標。而檢方目前敗訴機率頗大,是因為:
1. 無法證明來源非法,無犯罪之證據。
2. 無法從精煉油證明非法,都符合食品指標。
如果頂新沒有收黑心油,那麼台灣每年約兩萬噸的廢棄油脂UCO到底到哪去了
?這消失的油脂,難道消失在空氣中嗎?可能是有善心人士,挖了一個超大
池子,把油倒在裡面,然後不斷的用水車攪,經過曝氣,油脂慢慢被大自然
分解,就不見了?(有些國家就是這樣處理廢棄油脂)
二、11月27日一審結果,檢方敗訴兩大關鍵:
(1)無法證明來源非法,無犯罪之證據
質疑頂新的油脂來源非法,但檢方無法提出來源非法的證據,而在黑油的官
司中,頂新跟正義是切割開的,正義可能有罪幾乎是已經逃不掉的事實,但
魏應充也一樣可以主張他對正義公司沒有進行實質的管理,很多的企業董事
長只是掛負責人,真正的管理人都是總經理,有經營公司的人應該會很理解
相關的操作。而關於頂新油的來源,他們已經有取得合法的來源證明自己的
油源取得合法。
講白一點,就是從餿水油製造成食用油這一端跟頂新沒有關係,檢方只能從
大幸福是餿水油的觀點來進行法律上的攻防。很遺憾的,檢方無法證明這點
,因為越南使用過的廢棄油脂(UCO, used cooking oil) ,以相關指標而
言還符合之前台灣的食用油衛生指標,以這種油脂在台灣進行精煉,當然沒
有來源非法的問題,而其他的油脂原料部分,頂新又能提出相關進出貨證明
,證明來源合法,因此無法證明頂新有用地溝油做食用油的事實。
(2)無法證明頂新的精煉豬油非法
頂新的精煉豬油都符合相關食品指標。五月重新抽驗結果出爐,總極性化合
物數值平均為6.9%~8.1%、黃麴毒素、丙烯醯胺都是未檢出、碘價落在55~
72的豬油標準值、重金屬鉛超標。
也就是說,一開始檢方第一次取樣的數值被推翻,第二次重驗之後相關的指
標都過關,唯一有問題的只有重金屬鉛稍微超標,然而這個部分頂新可以主
張「因為油一直封存在裡面,導致重金屬溶出,使重金屬超標」。
當決定重新抽驗的時候,對檢方自然是大大的不利,因為就算上了封條,也
有太多的方式把油槽裡面的油換掉,所以油槽裡的殘油自然可以檢驗過關。
究竟是油桶裡面的油本來就是沒問題的,還是頂新偷天換日處理掉了,恐怕
只有頂新跟天知道吧?
如果當初檢方能得到相關衛生及油脂專業單位的協助,了解如何對油槽進行
標準取樣,再經由快篩之後得到超標的結果,接著把剩餘的樣品送到標準實
驗室進行複驗,那麼就不會有重啟第二次油槽的油脂抽驗的事,也不會出現
兩次檢驗結果大不同的情況。但歷史沒有如果,也只能以第二次合格的標準
來進行法庭的攻防,因此檢方的敗訴,早在預料之中了。
(3)頂新有沒有收黑心油?
根據之前環保署的資料顯示,台灣一年大概有七萬噸的廢棄食用油,生質柴
油業吸收了將近一萬噸廢棄食用油,飼料業一年吸收了三萬噸,台灣每年還
有剩下三萬噸左右的廢棄食用油脂(UCO)到底到哪去了?
如果小水滴在自然界的旅行,經過降雨、逕流、蒸發、降雨,這樣循環、生
生不息。廢棄食用油也可能像小水滴一樣,在路邊的小炸攤、廢油集貨場、
油脂精煉廠、混添食用油、分裝、小炸攤,同樣循環、生生不息。
當我們在嘲笑強國每年食用十分之一的地溝油時,台灣跟他們又有什麼不同
呢?或許在吃回收油的世界裡,才真的是兩岸一家親!
【新聞連結】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79416/
【備註心得】
這篇其實是我貼了上一篇之後,又找了其他新聞來源。本來有考慮要不要用回文,
但想想,文章標題和新聞來源都不同,雖然是同樣是講頂新的事,但還是發新文好了。
比起蘋果的律師投書,我比較相信上下游的公民寫手。之前上下游也有相關的新聞追踪,
也能查到之前陳其邁委員質詢的新聞:
越南大幸福飼料油來源是回收油,豬不能吃,卻出口台灣給人吃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59024/
像之前的版友文章,食安法的漏洞已經補上了,但為何這次檢方舉證仍然失敗?
是法官採證或是檢方舉證的問題?
還有,從塑化劑開始爆發出來的食安問題,都一再顯示我國對國內各種原物料(不止食
用,也包括各種化學原料、工業原料)的管控似乎都不足或甚至沒有管控。所以每次都
看到「台灣一年進口多少多少某某(原料、廢棄物、廢五金),都到哪去了?」;「台
灣每年製造出多少多少的(產品廢棄物、生產廢棄物),又都跑哪去了?」然後大家驚
覺到,我們每年有多少東西去向不明,再然後....就又沒人管了,直到下次爆發。
台灣是海島,沒有陸地邊界,基本上各種原物料和製成品的進出一定要經過機場或港口,
為什麼每年,都還有一大堆不明來源、不知去向的東西?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4-12-01 16:00:00
再推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2-01 16:11:00
結果仍然是行政 立法機關的問題想到鄉民常指責法律人為法匠 法律人如果不服膺於法律難不成判案的基準是民意或鄉民的正義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4-12-01 17:31:00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12-01 19:29:00
問題是法律就標準不一呀像一般案子有照他們這種邏輯就可以心服 但最好是有啦XDDD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2-01 19:37:00
法律不是標準不一 而是有很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和事實涵攝進法律時有各種學說 但法條就擺在那法釋義學是遵照一定規則下去闡釋 甚至有些判決被人批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12-01 19:53:00
不,我不是質疑法律 我質疑是用的人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2-01 19:53:00
評法官造法 只因早己超出條文立法意旨 但何謂立法意旨又有許多爭辯 簡言之這是一段論述的過程 但根植於條文指責用法之人時 有多少人去理解論述過程嗎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12-01 20:02:00
那麼多人捍衛無罪推定,問題是一般案子法官態度根本不是這樣 還不都是勸被告認罪 為何不是勸檢察官撤回起訴,這次案件也是如果一開始發現沒證據 那就駁回起訴,讓檢察官去查呀 而不是匆促起訴審一年 證據處理好了法官也查不出來 自己無法好善用制度 才會讓惡人有玩法空間這種案子也不是第一次 司法威信破壞是法律人自己造成不用推給別人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2-01 20:25:00
婀 勸被告認罪 民事上法院會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勸和解為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12-01 20:27:00
我是說刑事大案小案 大小眼才是真實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2-01 20:34:00
刑事上也有認罪協商 且法官在開庭是都會問辯方是否認罪 我也承認大案小案大小眼 法律人也有更多該改進的但回到今日案件上 法官難道不知道這是大案 審理更仔細如果直接判重刑 我想舉國歡騰 正是這種時候原則更需遵守 而且證據方面 魏家身為財團黨政關係良好 證據掩蓋容易 在西方國家日韓等地財團 也常常利用行政體系之便使證據不足 讓法律無可奈何 所以我們為了懲罰他們就破壞一些曾經堅守的原則嘛勸檢察官撤回我記得法條明定303情形才可 且是不受理判決 刑事似乎沒有民事這樣行使闡明權的規定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12-01 20:58:00
所以你也承認大小眼是一般人對法律信心不足原因..誰希望檢察官草率起訴 法官只好判無罪被人痛罵 被背黑鍋 就只能用嚴守無罪推定來添傷口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4-12-01 21:04:00
婀我說的大小眼是大案慎重審快速審小案有拖延輕率之虞台灣法律界需要持續跟民眾溝通 可是民眾有想要去理解這方面嘛 還是只說一句法律是黑暗的就拍拍屁股走人
作者: Qmmmmmmmm (雷蠶寶寶)   2015-12-02 03:21:00
蔡英文:我不滅頂!!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5-12-02 03:29:00
(2)麻煩一下看清楚 究竟開頭那段(希望別在讀漏了)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5-12-02 03:35:00
那段有什麼好看的 就算你所說為真 檢方也沒有證據證明頂新的來源違法 依照現行食品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法院以沒處罰的依據啊?這個案子很簡的講就是檢察官嫩嗎?該做的證據保全事後要法院認帳 那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法院才不會理你了 法院是公正的第三方角色 不是檢察官的橡皮圖張 沒有理由未見察官出的紕漏收拾善後 怎麼有人到現在還搞不清?硬要法院吞下去?
作者: mecca (咩卡)   2015-12-02 07:57:00
現在已經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 是法官寧願相信被告的證據也不願意相信檢方的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02 13:05:00
怎麼吵這麼久啊~看到大法官助理把責任一股腦的要推給檢方就算推成功了,台灣人對司法的不信賴程度也只是加大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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