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選舉在野陣營在多個選區搞整合 不管是比民調、直接禮讓
或是往年常常在接近投票日前的棄保效應
版上也常看到提出投給某些小黨候選人是浪費選票的言論
都是因為台灣選舉採相對多數 一次投票 最高票者不管得票比例即當選
為何不能改採絕對多數制?
最高票候選人比須達50%以上得票率才能直接當選
若未達此標準 則淘汰得票率較低者或只取前兩名進入第二階段投票
直到有候選人達50%以上得票率才算當選
這樣各政黨都能在第一階段選舉時提出自己的候選人 宣傳自己的理念
不必擔心敵對陣營的候選人靠對手分裂當選 不必搞整合、禮讓、棄保...blabla的
選民在第一階段投票也才能把票投給自己真正喜歡的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