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un0303 (chun)》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story/1/1545043
: 這件事情非同小可一定要查清楚..支持管媽問清楚
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幾問題:
1.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規定,機密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及
「機密」;除依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
,應永久保密外,第11條第2項規定的保密年限分別為「絕對機密」30年
、「極機密」20年、「機密」10年,並沒有50年這回事。
至於屆期的法律效果是「自動解除機密」(第27條第1項)。
2. 不過國家機密保護法是92年2月6日制定公布,並自92年10月1日施行,
所以新聞中的密件並不直接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而需依照第39條規定,
於94年9月30日前重行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
屆滿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規定辦理公告。
所以這個案件,除非在94年9月30日前有檢討核定為「永久保密」的情況,
否則不管有沒有在前揭日期前重行核定為國家機密,早就都自動解密了,
至少沒有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