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這次的事件執行面上,
相關單位罔顧人權,執法過當,
這沒什麼好護航的;
不過在網路上買賣公文這件事本身是違法的行為吧?
何況這批公文本來就是要銷毀的,
流入民間自然是違法的行為;
上游是違法的話,那下游的買賣自然也不合法?
還是民眾可以一句 "我不知道" 就沒有法律責任?
單純問一下,謝謝
執法過當是媒體胡扯的,同意搜索在檢警辦案常使用故宮收藏品也是歷史文物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4:00哪邊有說這些公文是要銷毀的?再說買家哪知道這些公文當年是不是該銷毀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6:00知不知道該銷毀的是當時的承辦人員吧
作者:
OoyaoO (ä½ ä»Šå¤©å´©æ½°äº†å—Ž 囧)
2016-03-08 08:07:00完全合法也要是完全自願簽的才算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7:00那就是該追當年是從誰手上流出的?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08:00但是買家哪知道這文件當年是不是該銷毀
只要客觀上無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同意搜索就沒問題
作者:
eternia0920 (我ä¸æœƒç”¨æ°´çƒ( ̄□ ̄||)a)
2016-03-08 08:13:0050年前的問件 就算是機密文件也早就依法解密了買家哪知道這是不是非法流出的你要辦買家 至少先證明他明知道這是非法流出卻仍購買
國家公文流落在私人手上買賣並非正常,不是推說不知道是贓物就沒責任
那該問責的不就是軍方那群人不就是從軍那邊流出的你理由那麼正當 幹啥後面又給獎金 呵呵
作者:
gg0079 (edr)
2016-03-08 08:34:00不管魏姓賣家如何 憲兵不走法定程序來處理案件就是問題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6-03-08 08:35:00
沒錯,程序正義的問題!
作者:
gg0079 (edr)
2016-03-08 08:36:00現在知道沒有簽同意搜索書的錄影了 所有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錄不錄影跟違法與否沒關係而且通常不會在搜索前簽同意書時就錄影,因為還沒搜索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6-03-08 08:50:001.假如魏先生沒有主觀認知到這是贓物,那就是善意第三人。2.就算他知道是贓物,也要看是否過了追訴期,有可能違法但無法起訴,但不論如何,憲兵違法搜索的嚴重性大多了。
搜索時錄影,主要是避免受搜索人事後亂指控說證物是警方硬栽贓給他的憲兵搜索民宅是合法的,至於該不該讓憲兵搜索民宅是可以討論的政策憲兵算是所有司法警察單位最弱勢的,要製造白色恐怖還輪不到憲兵全台灣政治人物目前只有柯文哲頭腦還算清醒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6-03-08 09:02:00簽屬同意書錄影是保障雙方權益,證明當事人沒有在受迫狀態下"被同意搜索",只要當事人不是出於自願,那搜索就是違法
如果他賣的是影本或照片光碟比較沒爭議,但公文正本不管有無解密,所有權人應該都是政府(除非是對外發出)而從公文內容應該很容易辨別是政府內部文件,還是對外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5:00
看到有人講錄影護航,真快吐血,全程錄影,就簽自願同意書時,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5:00贓物要追回也有時限 說國家要追回的醒了嗎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6:00
沒錄影,這還真是合法合理阿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6:00一堆辯是不是贓物的根本好笑 一句話打死的東西
根據轉型正義理論,贓物追回是沒有時限的,否則黨產...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7:00
一個巧合還算合理,超過一個巧合,還有人認為合理,那我只能說,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7:00你東西丟路邊 20年後說那是你的 誰鳥你阿
作者: wu05 2016-03-08 09:48:00
希望事情發生在你身上時,還能相信一切是合理的
如果KMT說黨產占有已超過時限,c大能接受嗎? XD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49:00扯這個又扯那個 黨產有要還給特定對象?
那公文有要還特定對象? 政府算不算特定對象呢?另外這議題可是有很多人把轉型正義扯進來的喔.....
作者:
chuntien (chuntien)
2016-03-08 09:55:00你幾十年前一個沒屁用公文還給政府 增加什麼社會公益了? 黨產還在,有辦法真正落實民主?你們都把這些文件資料銷毀 還好有流出來勒
所以黨產要還政府不是因為贓物,是為了社會公益? XD建議黨產條例不要限制在解嚴前成立的政黨,所有政黨都應適用,這可是為了公益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6-03-08 10:09:00真好笑,黨產跟這些文件可以拿來類比???其他政黨的黨產有像國民黨來源不公不義嗎?
都被說是"贓物"當然拿來類比阿,有人說贓物過了時限就不用追,原來贓物還有目的性解釋,合公益的就不用追話說回來,違背程序正義即便能換取實質正義也是被毒樹毒果理論所排拒的,公文流出顯然不符合程序正義使用這些贓物即便能達成實質正義,是否有違毒樹毒果說?其他政黨的黨產即便沒有那麼不公義,來源管道多了還是會影響公益,所有政黨資金來源都應限於黨費,政治獻金多出來的,不能證明來源的都應推定為不當黨產
作者:
yisdl 2016-03-08 10:29:00這個公文早就是非機密 文件是該交還 但不是交還給國防部而是當作史料 交還給國家檔案館 做為未來平反或釐清之用至於黨產 那更沒差 因為按照現有法律根本無法清查所以現在才要訂定新法 清查國家財產這些文件 交還給國家檔案館後 自然就不是贓物 當然可達成轉型正義的追求
作者:
kidd0 (單純過生活)
2016-03-08 10:32:00你放心,其他政黨的黨產規範都會由"政黨法"限定來源用途,而這些文件跟黨產也沒關係,是白色恐怖的相關歷史文件檔案部分也有檔案法做安排規範,不用擔心啥毒樹果實。
同意還給國家,但也要教育民眾這東西不要私下買賣,不應拿政府文件來當私人財產
作者:
yisdl 2016-03-08 10:51:00這個由國家檔案局來協調取回即可 輪不到軍方來稿
就算魏先生的前手是違法取得 只要魏先生不知情民法801+948 文件的所有權就是魏先生的政府沒有理由把文件收回去...
那這法明顯有問題啊,前一手違法後一手還能獲得所有權,我想要什麼東西錢夠多雇一個人幫我違法取得,我在裝不知道把他買下來就好,只要中間過程藏的好不要穿幫就好..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6-03-08 11:37:00無知就該念書而不是上網發廢文什麼叫做本來就要銷毀?誰有這個權利決定?
哀 就是有人太愛KMT了 胡扯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概念
作者: Zsanou 2016-03-08 12:13:00
非自願簽的無法律效力
作者:
mucle (阿肌)
2016-03-08 13:51:00你的法律常識低到匪夷所思的程度....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