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能有張慶忠條款?

作者: wwer0916 (wwer0916)   2016-03-30 09:57:23
賴中強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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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呀,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豈能有張慶忠條款?
經詳細審視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後,經濟民主連合提出以下修正建議:(一)拒
絕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
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這
正是張慶忠口中三十秒對台灣民主帶來的傷害,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此「三十秒」
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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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2016/3/29) 敬請發布
經民連公布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的十五點建議
經濟民主連合(原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28日應民進黨國會黨團總召柯建銘及候任法務部長
邱太三邀請,對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提出修正建議。經民連29日重回青島東路
立法院側門舉行記者會,公布此次以民間版監督條例為基礎的十五點修正建議。
兩年前的三月二十二日,江宜樺院長在這裡顢頇地拒絕人民「台海雙邊(兩岸)協議監督機
制法制化」的訴求,兩年後的今天,我們要提醒在318運動浪潮下贏得政權的民進黨,「
監督條例,勿忘318」,請不要忘記當年對民間版監督條例的支持與承諾,並希望各界就
這十五點修正建議進行公開辯論。
經詳細審視擬議中的民進黨版監督條例草案後,經濟民主連合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 三大缺失,待改善:經民連主張監督條例絕對不可以有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不應
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不應有任何「台灣地
區」「大陸地區」用語;對於國人深深憂慮的政治談判應有更嚴格的民主規範,否則現階
段應立法禁止政治談判。
(一) 拒絕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
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
查」,這正是張慶忠口中三十秒對台灣民主帶來的傷害,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此「
三十秒」合法化?
(二) 拒絕落入「同屬一中」陷阱,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維護台灣國民主權,不應有「台
灣地區」「大陸地區」用語,不應連結、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
原規範內容有保留之必要,應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原條文刪除,改
移至監督條例作相類規定。不必畫蛇添足「符合憲政體制」,否則應加註「與所謂固有疆
域、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無涉」。
(三) 拒絕民主正當性不足的政治談判,民進黨版監督條例對於涉及主權事項之政治談判
,須有更嚴謹的民主正當性規範(事先國會三分之二授權,事後國會四分之三同意、並經
公民複決),否則,應直接規定現階段禁止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等涉及主權事項之政
治談判。
二、 五大原則,須落實:民進黨雖然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的五大立法原則,國會能監督
、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負義務,但是擬議中的民進黨監督條例草
案,還沒有真正落實五大原則的具體內涵。尤其是作為分配正義、經濟民主、因應社會衝
擊與政府義務核心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不能只是「一語帶過」,最
後再次淪為「各部會服貿作文比賽」,我們提出如下之修正建議:
(一)落實政府義務-「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
國家安全審查無法取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
政府之因應措施」,也不應流於向國會「說明」的「服貿作文比賽」而應符合以下原則:
(1)報告內容,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
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
(2)報告提出時點,應連同協議草案具體完整提出,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
協議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
(5)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二)落實國會監督:
(1)談判前,立法院對於締結計畫之決議,其效力不應只是建議性質。
(2)談判中,提交立法院審查之協議草案應為「完整協議草案」,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除
完全同意或決議提出修正意見外,應可提出否定意見,以終止談判。
(3)談判後,立法院對於協議文本除完全同意、完全反對或決議附加施行條件或期限外,
應可提出修正意見,以重啟談判。
(三)落實公民參與:
(1)政府提出締結計畫前應舉行公聽會;
(2)談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
(四)落實資訊透明:
應明定政府向國會及公眾提供資訊之義務,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限制
(五)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不應只是原則宣示,人民權利因台海雙邊協議而受侵害時,應有協商因應措施及
司法救濟管道。
三、 監督條例,應有過渡條款: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已簽署、尚未經國會審查通過之
協議,以及尚在談判中之協議,應有過渡條款,規範如何適用監督條例。
關於服貿協議,新政府應考慮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協議」之
訴求,如不撤回,應重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並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
表決協議文本及承諾表,讓新國會決定要全案否決或重啟談判。
貨貿協議、爭端解決協議、互設辦事處、環境保護合作協議新政府應考慮是否繼續推動,
如繼續推動,應重提締結計畫。
在實質立場上經濟民主連合主張拒絕服貿,拒絕貨貿,無需重啟談判。
四、其他六點意見:
(一)監督條例不應規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其效力等同於法律」。
(二)監督條例不應使用「業務溝通」一詞,以免遭矮化為同一國家不同部門間之「業務溝
通」。
(三)協議須經總統批准與公布程序。
(四)政府應向國會提出協議施行狀況評估報告。
(五)聯合聲明、共同委員會決議應納入監督條例規範。
(六)關於刑罰:終止動員戡亂後,中共不再是叛亂團體,但在張顯耀案中,台灣高檢署認
定中國也非「外國」,不適用外患罪規定,造成刑罰規範失衡,監督條例應填補此一法律
漏洞。
五、黨紀鬆綁,不應要求民進黨委員撤回監督條例提案,不應強制支持黨版:
民間版監督條例在318運動期間提出,獲得民進黨全體39位委員的連署支持,民進黨亦在
318運動的浪潮下贏得2014地方選舉與2016大選。身為318運動的參與者,我們理解立法過
程是不同意見的折衝,但是,如果民進黨要求黨籍委員撤回民間版,或祭出黨紀要求黨籍
委員只能支持黨版、不能支持民間版,我們會覺得被背叛。
民進黨立院黨團吳秉叡幹事長與陳亭妃書記長三月十六日已澄清「黨團未要求個別立委撤
案」,未來如發生撤案之情形,形同公然宣告黨中央侵犯國會黨團自主。過去,我們一再
要求國民黨「監督條例,黨紀鬆綁」,我們今日同樣期許贏得國會多數的民進黨。
時間:2016/3/29 上午九點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主持: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16-03-30 10:06:00
要轉彎啦 吱吱抓緊囉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16-03-30 10:07:00
最新貼文說民進黨已經否決賴律師的建議了
作者: kabor   2016-03-30 10:11:00
搞民粹的有能力搞民主?就跟共產黨一樣吧!
作者: HomerEDLee (LED)   2016-03-30 10:26:00
要過髮夾彎囉,口支們不要脫隊囉
作者: sunyeah ( 湯元嗎)   2016-03-30 10:32:00
一大堆轉彎,比柯文哲誇張……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6-03-30 10:34:00
放三個月視同已審查 所以直接進入表決階段?那以後民進黨簽的也不用審查拉 放三個月就可以表決囉
作者: taiwan1789   2016-03-30 10:45:00
還沒上任就轉灣 還敢批柯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16-03-30 15:11:00
怎麼不敢批?柯又不是民進黨,當然民進黨可以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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