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sincsnow 網友的文章 :
台灣現在沒有鞭刑,但我覺得可以採用。
對於某些特定的罪刑,實施鞭刑,給他痛到,永遠記住,我覺得很有必要。
如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都可以
實施。
有人覺得鞭刑沒有顧慮到人權。但我覺得,先讓受刑人痛到,是他該受的罪。犯罪者在
施暴時,被害者的人權又在那裡呢?犯什麼罪,得什麼罰,受什麼刑,很正確又自然的事。
又有人會提到,這樣做會有教化的功能嗎?我覺得,受刑人受不受教,是他本身才能
決定的事。難道老師教學生讀書,學生就一定要讀書嗎?還不是自己決定要讀的?但他受到
鞭刑,是他的罪有應得,給他懲治用的。他若沒有因此痛改前非,也不是與刑罰本身
就能產生的作用。
刑,本來就有損有痛。但受不受教,最後還是受刑人自己該要懺悔感悟的。豈可因
即使受刑也不一定有絕對之教化之作用而因此不施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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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這鞭刑不是我們小時後爸爸媽媽在我們犯錯拿個小手拍打打屁股就算了.
真正的鞭刑三鞭下去必定皮開肉綻. 微罪偷竊, 噴漆調皮搗蛋照鞭. 以後重罪
絕對不敢再犯. 絕對有嚇阻效果.
另外可以參考伊朗刑法, 有一少女被兇嫌潑酸毀容, 法院判決上銬, 用等同濃度
劑量的強酸, 由少女父親親自潑酸, 兇嫌立馬眼睛臉鼻溶化. 這叫以牙還牙.
有人要成立 FB 無限期支持立法鞭刑嗎 ? 大家加入號召敦請政府火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