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Eventis Liu FB 搖搖哥提審律師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6-04-03 23:49:23
本篇是協助搖搖哥提審劉繼蔚 Eventis Liu (也是時代力量發起人)
所闡述搖搖哥事件
1.主要是法官為何認為強制就醫搖搖哥的過程不合法,當時參與地院裁定庭的醫生
也認為搖搖哥尚達不到強制就醫的地步
2.這點比較有趣,2007年修法讓提審制度可以作為事後救濟的制度,然而從2007~現在
提審成功的也僅有搖搖哥這一件,說明其實法官還是高度尊重醫療專業
3.最後這點其實我覺得很可怕,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誤,照劉律師這樣說
以施行法賦予國內法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高舉醫療自主,現行的精神衛生法
未來即有可能淪為一張廢紙,這才是最可怕的吧!
不管你認不認同劉律師的觀點,但是如果你覺得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看有沒有善心人士幫忙轉八卦板讓更多人討論
https://m.facebook.com/srshiu#!/eventis.liu?fref=nf&pn_ref=story
內文
我想為各位澄清一點,其實法院在提審的過程中已經明確瞭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僅靠訪
視員的說現在已經可以強制住院了,
就發動強制力, 並且他們法院還表示個案病人沒有具體自傷傷人的往例,
當時現場看也沒有任何危險性,只是因為訪視員行政協助的要求而發動強制力送醫。
法院是在前段已釋明違法逮捕、並經訊問員警確認與實情約略相符合節,
產生對同意是否合於公約「自由且知情」同意要求,大致可為懷疑的心證,才接著審理。
絕對不是沒有任何前提就把病人提審亂問一通。
既然前端有拒決求醫且違法逮捕的情況,後段又有在法院面前表明不願住院要求回家的表
示,
對於同意書簽立的過程,病人又表示他只是被要求填一些表格,既沒告知病況也不知道寫
了什麼,
因此(我覺得以下有粗黑加底線的必要)在醫院咬死是同意住院而又「至少」被撤回同意
的條件下,
如果醫院不當場表明讓病人出院,也不轉換為強制住院治療讓法院檢討「嚴重病人」與「
自傷傷人之虞」的要件,
當病人反覆說他就是要出院,
在醫療自主同意權之下(注意這個權利並沒有被醫院發動強制住院而被限制,
並且注意這樣一種權利在該狀況下,惟一的合憲合法的限制要件,就是精神衛生法的強制
住院治療),
只能得出讓病人出院的結論而已。
然後根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個人的統計,縱使發動提審,
關於精神衛生法的提審在新提審法上路以後,成功例也是有本件一例,
可見法院對於醫師的判斷都是採取高度尊重而節制的態度,
文內所述也與實務不相符合,本案是有其特殊性所致,要難相提並論。
在此更請大家注意目前我國已經以施行法賦予內國法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ˊ
還有公約第14條指導原則,高舉醫療自主權到一個會讓整部以專斷醫療行為為基礎的精神
衛生法,
淪為廢紙的程度。還有各種「同意」,
被公約與委員會要求「自由且知情」的同意到根本沒有國家在實務上可以完全落實,
但我國施行法幾乎全無保留要遵守的現況。
有此覺悟,我們再一起談談精神衛生法的未來。這樣會比較務實,不然等施行法的落日條
款一到,精神衛生法成為廢紙,,然後大家就一起哀號吧。
作者: thundelet (派大星)   2016-04-03 23:55:00
擺明是違法的事情還一堆人挺 這次事件害慘無辜的人…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4-04 00:38:00
201409就護送去醫院過了
作者: HotAirFlow (熱流)   2016-04-04 00:38:00
為什麼只有這次成功?根本原因是北市府勞師動眾吧外觀瘦一點和自我照顧不佳不是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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