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ttler (西斯特)》之銘言:
: 中國依據受害者是中國人將嫌犯引渡中國有何問題
: 不要忘記之前一個在台撞死人的英國人離開台灣
: 台灣還希望引渡他到台灣審判啊
: 今天被詐騙的是大陸人
: 所以把加害者引渡去審飯也是正常的
: 更何況詐騙的報應活該
: 中國法律較嚴格
: 屆中國手給予重懲不失為好事
: 大家在激憤甚麼
: 甚至以後可以考慮和大陸合作煙毒犯送大陸處理
: 美事一樁
補充: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9E%97%E5%85%8B%E7%A9%8E
之前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後續
2014年1月8日倫敦時間,林克穎進行獲捕後的首次引渡庭,在愛丁堡地方法院舉行,林克
穎律師向法官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主張不應引渡林克穎到台,與檢方及法官辯論近2小
時未果,隔日再審。[23]
2014年1月9日倫敦時間,愛丁堡地方法院9日續審林克穎引渡案,法官馬凱弗(Kenneth M
acIver)認定台灣的「領地」地位,但並未宣判,決定29日再繼續審理,討論林克穎在台
灣受審時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必須給予被告公平審判的規定。[24]
2014年5月23日中午12點(倫敦時間)英國皇家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對英商林克穎撞死孝子的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承認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林
克穎的民事判決,提出的金額除了判賠金額外,加計利息,共計約新臺幣908萬元,如果
拖延不賠,將以英國最高年利率百分之八,加計利息。也就是說,將來只要三審判決定讞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將成為英國法院判決,可直接在英國對林克穎財產
進行清償行動,因英國是歐盟成員並簽署盧加諾公約(Lugano Convention),所以判決
結果將自動適用於歐盟其他27個會員國,也就是說,林克穎在歐盟的所有財產,必須依法
先賠償。[25]
2014年6月11日10點(倫敦時間)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當日一審宣判,英商林
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到中華民國服刑,全案可上訴。[26]蘇格蘭司法部長Kenny MacAskill
(英語:Kenny MacAskill)批准引渡林克穎回臺服刑後[27],8月14日,林克穎提出上訴
,法務部及外交部將持續透過台灣駐英代表處,透過法律程序引渡林回台服刑。[28]
再補充:
大多數國家以屬地法則為主,屬人法則為輔,我刑法從之;程序法上,則多採屬地法則,
認為犯罪之各要件行為(無論其發動啟始、中間存續或終了完成),及其結果發生之地均
為犯罪地,而其中之一發生於國內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其被害法益屬於本國與否,
均應受本國刑法適用,由犯罪地之本國法院管轄,是為犯罪地說(Territorial Commissi
on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