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有管轄權 (犯罪地)
中國大陸有管轄權 (被害人地)
台灣有管轄權 (加害人國籍)
重點來了
首先 受騙的不是肯亞人 被害人也不是肯亞人 要審出什罪很難
再來 加害人雖然是台灣人 但送回台灣審 重點不是罪的輕重
重點在於證據事實的認定
證據在肯亞手上 肯亞跟你沒邦交 鳥你勒
被害人在對岸 你要傳喚對岸的人過來審案?
在台灣審理程序 一定非常多無法審的地方 結果就是無罪
結論 給中國大陸審最好
中國可以跟肯亞要到證據 被害人也很容易傳喚
只差被告回到中國就行
不論 中國是不是故意或怎樣
客觀來看 這件個案 管轄權歸中國最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