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der!! 藍腦蛆蛆和糞青要無腦到什麼地步??
以有罪論來看:
肯亞和馬來西亞事件雖然受害者是支那人,可是支那以國際法條來說,支那沒資格審判好
嘛!
我以之前一則鬧很大的新聞來說:
台灣籍婦人殺了日本籍丈夫
一名台灣籍婦人嫁到日本,在日本殺人也在日本服刑了三十年,為什麼回到台灣還要在被
台灣提審一次?
因為這名婦人還是「台灣國籍」,所以台灣當然有權在審一次,雖然最後這名婦人回到台
灣判刑則是「一罪不二罰為原則」,所以判處雖有刑期但已在日本服刑了三十年了!所以
給與緩刑還是什麼的免關!!
以上的例子麻煩自行google可以查詢的到!!
那麼既然台灣有審判權,支那沒審判權要是這些人在垃圾支那已經服刑後,那麼屬於台灣
真正有審判權的,他們這些人回到台灣是否還要算已服刑or未服刑?
已無罪論來說:
法匠(法官)和法匠徒(律師)不是常說以無罪論來審判,為什麼這些人台灣未拿到確實的證
據前,就先認定這些人有罪??
你們還當作在集權時代膩??我說你有罪你就是有罪...!!(一定有蛆蛆和糞青說那麼法匠都
判頂腥無罪,吱吱還要認定頂腥有罪,靠這兩則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好嘛!一個確實有了證
據,一個證據未到手,能相提並論?頂腥案是法匠根本不相信檢方原本拿到的證據好嘛!)
所以麻煩別在硬拗說支那有審判權的好嘛!根據國際法規有審判權的只有當地國家和犯罪
人的國籍!!
就好比賭神電影裡演的一樣,這艘船巴拿馬籍的,要是在公海殺人就是巴拿馬政府才先有
權審判,然後才是罪犯人的國籍,並非是垃圾支那認定「普天之下,莫非皇土」世界上各
個角落國家,垃圾支那都有權審判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