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16年04月22日16:17 (更新:新增案情)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經過一年審理後,今天下午宣判有罪,
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
這和李全教稍早「九成九機率是無罪」的預測大相徑庭,且李全教宣判有罪後,不僅失去
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不能進議場開會,但還是能領薪水。
台南地檢署去年4月2日起訴李全教等人,他被控與郭秀珠搭配參選南市正副議長,
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及民進黨籍議員遊說期約賄選,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官判決,議長李全教(56歲)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西港鄉長卓華民(58歲)
有期徒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
(66歲)有期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63歲)有期徒刑8個月;
其餘4名被告,包括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56歲)、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52歲
)
、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62歲)、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48歲)則獲判無罪。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若縣市議長、鄉鎮代表會主席等人觸犯第100條
賄選罪,應該停止其正、副議長或主席職務,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應停止職權。
也就是說,李全教被判處有最後,他不僅沒有議長頭銜,他的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
只能領乾薪,不能進議場開會。
起訴書指李全教、郭秀珠透過蔡啟新等人,以每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
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雖7人全部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行求支持」,
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分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等三階段,檢方在議長選舉前就接獲
相關檢舉及情資,這部分是「行求支持」階段。檢方強調,李、郭只要有行求支持的行為
,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
(辛啟松/台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60422/844774/
PS:稍早不是說自己百分之99.9無罪嗎?,無罪沒犯法怎麼會被判刑? 開放以下蛆蛆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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