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d (翻滾吧! 老宋!)》之銘言:
同意你的分析。
依大陸礁層公約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允許沿海國開採大陸礁層的自然資源,
沿海國對於大陸礁層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
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依照第五條第四款規定,
此種設置與裝置雖受沿海國管轄,但不具有島嶼之地位。
此種設置與裝置本身並無領海,其存在不影響沿海國領海界限之劃定。
大陸礁層公約讓沿海國有權開採海床礦物或定著於海床生物,
但不應宣稱其上的礁石是島嶼。
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二一條第三款規定,
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所以日本與中共填海造島的行為都違反國際法彰顯的善意與互惠原則,
海洋法公約序言: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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