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死刑,教人尊重生命 &法官與法律

作者: applejim (蘋果君)   2016-05-12 00:37:22
1.
羅雪瑩 部長:「是鄭捷判自己死刑」。
割喉殺童案 曾文欽:「在台灣殺一兩個,不會被判死」。
※死刑,個人認為,原則上『故意致死之犯人』皆該判死。
因為我們社會成受不了,所謂『可教化』的風險。
以『人命』來試驗犯人可否教化,這賭注太高太高!
如果依※的方向思考,除了殺雞儆猴、以儆效尤外,
更可讓有犯意的犯人思考,
「如果我殺了人,我就得死,我想死嗎?」
這最低層次的思考。
依羅部長言,很符合以上的方向,
如果殺了人,無非是『盼』自己死刑。
又依曾姓犯人的犯行,即可確定是死刑,
不會出現這種「在台灣殺一兩個不會被判死」
這種『藐視生命,蔑視人倫正義』的囂張言論。
【死刑】
先不論是否尊重別人生命,
一個會在意自己生命的人,
不會輕易自尋短見,以身試法。
此舉反有利於教化尊重自己生命,
只有懂得尊重自己生命的人,
才有可能懂得生命的可貴,
懂得生命可貴的人,
才有可能懂得別人生命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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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臆測
由於2012湯姆熊割喉案引發->
  2015北投翻牆校園殺女童誘發->
  2016台北街頭砍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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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教犯人尊重自己的生命。
社會,沒有義務負責教化,
更沒有多餘的生命,承擔實驗教化的可能性。
為何不能廢死刑?
為何大眾皆認某犯該處死?
為何鄭捷處死能大快人心?
不是我們藐視生命,
恰是為了不讓悲劇重複發生,
保護、尊重生命的文化認知。
2.
還有,想請問法官,
所謂的教化可能,尺規在哪?
您是否負責教化?
如果再犯,您是否負責?
如果您不負責教化,
亦不負責再犯後果,
權利義務天平是否失衡?
法官裁判人民,誰來裁判法官?
A:在地化的「法律」。
生態論,適應原則,
不是每種文化,每條法律,
都能百分之百的被全球每個角落的民族適應。
要人民守護法律,
就要法律能符合大多數人心中的正義。
如果不能符合,
那再多的條文,也只是形式上的裝飾品。
端上國際桌上的一個裝飾品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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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腦中雜言一PO
作者: McCain (長髮馬尾控)   2016-05-12 01:33:00
我預期王景玉不會被判死 頂多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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