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大記者呀
: 借我問一下
: 為什麼週休二日的「二日」 要分成「休息日」與「例假」呀?
: 因為如果要比照公務員的話
: 那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 就應該兩天都是「例假」呀
: 其實就算兩天都是「例假」
: 也不是不能加班啊
: 勞基法第40條就有例外規定可以加班的情形
: 只要符合要件老闆還是可以要求加班
: 而且也是付兩倍薪資
: 雖然要件算蠻嚴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 不過也很合理吧
: 放假就放假 上班就上班
: 很難?
: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59.pdf
: 照民進黨這修正草案來看
: 在「休息日」加班的例外是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
: 而台灣的工會有多弱我想大家都知道
: 基本上這就是替老闆們開了個小後門
: 避開勞基法第40條比較嚴格的要件規定
: 然後七天的假就可以砍了...
: 而且這也不是大記者之前在回文說的
: 好像勞工如果想在休息日賺兩倍薪資就可以爽爽賺
: 當台灣老闆是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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