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2892
資方怒了!若不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 工商團體將全面終止勞資協商
其實從法律來看我不懂資方為何有權片面中止勞資協商
重點是勞動法要制定什麼法律 哪條法律有規定必須資方同意 或是 經過勞資協商?
應該沒有吧?! 但是我們政府怎麼好像 看到資方喊出中止勞資協商 就嚇成這樣
還要民進黨立委總召 拎著 經濟部長 跟 勞動部長 去跟資方低聲下氣拜託
全世界哪個政府對資方明目張膽低聲下氣成這樣阿?! 簡直就像是資方的一條狗了
哪個國家的工商團體敢跟執政者嗆聲對抗阿 政府要玩你企業 難道很難嗎?!
勞基法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
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
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看起來勞資協商會議 好像只是 事業單位自己內部依法要做一些議決才開的會議
那資方不跟你開勞資協商會議 那就一切依照勞基法辦理就好了
請問政府到底在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