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http://goo.gl/7F0XFV
第 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
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
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
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
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
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
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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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的B,有人解釋為Bank,因為BOT裡面絕大的資金來自銀行(團),
BOT等於是它們的財產,不過他們是相信遠雄有專業能力去執行大巨蛋
,幫他們賺錢,才借錢給遠雄的,而不是相信自己比遠雄還厲害。
因此,融資機構是不可能接管的,真是到了最後一步,他們也應該寧願
終止投資契約,趕快結算,能拿回多少算多少,而不是自己去興建、營
運大巨蛋。
明白地說,他們只是金主,沒有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