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70.pdf
這不是單單討厭國民黨 就可以讓它過的法條 這簡直是法治精神完全毀滅
簡單來說 誰決定黨產"不當"?
不是檢察官起訴 法院判決
而是行政院指派委員
這委員有調查權 還可以扣押證物 直接等於檢察官+法官
只要他認定 就可以處行政罰
三(五)權分立的精神去哪 立法者制定了一套法案 行政可以兼司法
而這委員會不用受監督
萬一之後國民黨又選上了(我是覺得很難 假設一下)
一樣可以用這條法案 就用 "陳幸妤說哪個人沒有拿過我老爸的錢"當理由
就可以去民進黨搜查
直接裁決罰款抄家
對小黨更簡單 小黨靠的是小額捐款
那麼多筆小額捐款 必定會有扣繳程序未完等漏洞
只要不聽話的小黨 我就去查帳
甚至自己塞不當證據 做陷阱 也沒人抓的到
討厭國民黨是一回事 這法條 能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