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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xyxx (123)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問卦] 死到臨頭快被“電業法”給賣了還毫無知
時間: Tue Jul 26 21:34:32 2016
恩,花了點時間看完草案了。
首先,草案中只要求必須廠網分離,
草案:http://tinyurl.com/zyft8mm
『
第六條 (兼營限制)
經營輸配電業之公司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
且與經營發電業之公司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
因此對於台電而言台電至少必須被分割成發電這塊以及輸配電售電這樣兩塊。
然後...依據第五條,輸配電一定是國營,而且只能有一家。
發電業則不要求一定要公營或民營。
『
第五條 (國公營電業)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
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
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
之五十者,亦同。
』
所以那些造謠台電發電廠會被賤賣給財團的,抱歉,
讓這些人失望了。
很有趣的是,這部電業法草案對公營/國營做出更嚴格的解釋,
原先的電業法第七條寫成這樣:
『
第七條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
一、公營:國營、直轄市營、縣(市)營、鄉(鎮、市)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
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
也就是說其實依照現行版本的電業法就可以將台電股份賣出去,
只要不過半就好,修法後台電發電部分如保留公營身份,
那也是和現行電業法一樣,但為了輸配電部分特別把國營獨立出來,
而且限制輸配電業只能國家獨家經營。
也因為輸配電業國家經營,
所以一些人擔心的偏鄉無電疑慮應該是可以不用擔心了。
接下來比較被關注的是電價部分。
這份草案中電價決定權部分在第三條。
『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略...
為推動電業自由化、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
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五、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略...
為執行第四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業務,電業管制機關得設置
電價費率審議會及電業調處委員會。
』
有人宣稱電價費率審議會是黑機關,這我懶得替他講話,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個機關『目前』已經存在。
http://web3.moeaboe.gov.tw/ele102/Content/Messagess/
contents.aspx?MmmID=654246034150461022
縮網址:http://goo.gl/TQuTbt
節錄:
『
立法院104年1月20日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電價計算公式,
並決議應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其中與電價公式相關包括
...下略...
』
電業法草案把這個東西寫入法案中。
另外在第四十九條中對電價做進一步解釋。
『
第四十九條 (電價公式)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
請注意『公用售電業』這五個字,雖然開放民間參與售電業,
但草案中仍然規定需有公用售電業,且公用售電業的價格為國家掌控,
其實這樣一來等於在未來電價設立一個天花板,
民營售電業定價比公用高就會賣不出去。
接著,對於發電業的限制有一條很有趣。
『
第六十四條 (純益規範)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
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
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加強機組運維、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與
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等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與監督方
式等相關規定,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
這條沒記得在以前的草案中出現過。
好了,這部新的電業法草案將電業規範成發電、輸配電、售電三塊,
其中輸配電業只能國營,真正開放的是發電與售電兩塊,
民營售電業者如果電價比公用售電業高大概是自找苦吃,
那發電業呢?
如果對於政府定下的電價不滿意想要提高售價怎麼辦?
『
第七十五條 (違規收費、施工、兼營、未建立會計制度及
申報容量)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核定之電價、各種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
那如果乾脆不發電呢?
『
第七十四條 (拒絕併網、擅自歇業、違規供電、差別待遇、
違反純益投資規定)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略...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
第十九條第一項: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
但發電業及一般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那發電業不爽就讓你一直罰一直罰就是不發電呢?
『
第二十條 (維持供電)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
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
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
所以照這個草案看來,不發還不行。
最後關於電價還有一個有趣的東西。
『
第八十八條 (電價穩定基金)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
電業管制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電價穩定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
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
這條先前也沒印象看過,大概類似平準的概念吧。
OK,其實這個法案的精神就是如簡報第八頁描述的一樣,
售電業者可以自己跟發電公司買電再透過國營電網銷售,
私人發電公司也可以透過售電業者賣電給客戶,
對於有競爭力的廠商有利,因為他可以賣的更便宜,
而如果民營發電業者或者民營售電業者想抬價,
也會被公營發電公司與售電公司壓制,
看來是可以閃過一些質疑自由化的人的批評。
簡報:http://tinyurl.com/hhzs6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