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政府能否修法強制禁止三個月試用期?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8-22 19:19:40
※ 引述《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之銘言:
: 三個月試用期,好像沒有明文規定資方不能使用,似乎也沒罰則。
: 就所知的試用期三個月,有些資方用此變相減薪、免洗式用人。
: 我上個工作是試用期一週,無薪;好在我去的時候正缺人,沒這麼對我。
: 如今總統說:「別用100天評斷我執政成敗。」剛好是三個月多。
: http://udn.com/news/story/10260/1909103
: 那可否修法明文規定資方不能使用試用期?
如果那家公司 可以免洗式用人
那個職缺其實也不是什可以待的職缺
試用期其實跟每年評估員工的能力沒什麼不同
只是很多資方第一次會在第三個月評估
之後就一年一次
人力評估後調薪 或開除 也是很正常的做法
不可能去阻止公司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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