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聽到了一些關於兆豐的有趣消息,只是大概又不符本版鄉民的期望了。
1.兆豐同時是央行的美金以及歐元的清算銀行
許多政府的對外活動(包括一些外交及情報活動的資金)都是透過兆豐匯出去
金管會總不好去指責央行或政府機關亂搞
因此兆豐有恃無恐,對於本國金管會的金檢結果,回應一向非常強硬
既然國內的主管機關都可以用硬凹的方式過關,兆豐紐約當然就有樣學樣
結果這次就踢到大鐵板
2.這次出事的退匯交易,雖然今天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緊急出來滅火說應該要申報
事實上國內法規根本沒寫到這一個部分
(參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八條
http://www.topwin.com.tw/money/legislations.html)
真要硬套用只能說可能適用第十七項的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問題是沒有銀行會自找麻煩去申報這種沒有明確規範的東西
而美國的金檢手冊就寫的更模糊
https://www.ffiec.gov/bsa_aml_infobase/pages_manual/OLM_015.htm
不過不管是哪一國的主管機關都一樣,規定怎麼解釋都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主管機關說你通姦就通姦,一般銀行也只能摸摸鼻子吞下去
本來像這種事情,一般的銀行被寫了缺失可能就是先改內規,先應付完主管機關再說
至少美國人對於你自己承認犯錯的狀況都還算寬容大度
但是兆豐在國內就沒人管了
到了國外還是一樣白目用這種「老子又沒做錯甚麼事」的態度回應
老美就爆發了,看consent order的用字就知道DFS的人火大到甚麼程度
3.至於鄉民最關心的是否有洗錢行為,只能說各位要失望了
這個consent order無法證明洗錢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有沒有真的發生洗錢,需要看美國司法部有無介入調查並起訴兆豐的相關人員
如果美國司法部真的起訴了,才有機會看到是誰在洗錢
但以之前HSBC跟BNP Paribas的案例來看
即使都這麼明顯違反OFAC的相關規定了
銀行都還能在進入訴訟前跟司法部達成和解(繳保護費)以避免主管機關繼續往下查
所以沒有意外的話應該不會有鄉民想要的真相
大概就是這陣子國民兩黨+鄉民互相噴噴口水,然後...就沒有然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