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inmar: 要看修憲的立法意旨 08/28 23:57
: → tinmar: 為何要禁連任? 就是為防止司法獨立 08/28 23:57
: → tinmar: 再任跟連任都有司法獨立的疑慮? 為何? 08/28 23:58
: → tinmar: 因為提名大法官的同一個政黨可能再次執政 08/28 23:59
: → tinmar: 那麼大法官心想既然可以再任 那在釋憲上就會討好政黨 08/29 00:00
: → tinmar: 憲法沒禁再任 是修憲的漏洞 08/29 00:01
: → tinmar: 但就當年修憲的意旨而言 確實隱含不能再任的意思 08/29 00:02
: → tinmar: 只能說學德國 卻沒修好憲 留了漏洞 08/29 00:02
: → tinmar: 以致許宗力能享受這漏洞的紅利 08/29 00:03
: → tinmar: 只是許既身為具令譽的法學者 應該高標準看待自己 08/29 00:04
: → tinmar: 而不是吃修憲漏洞的豆腐 08/29 00:04
: → tinmar: 不過這種高蹈層次的問題 民眾可能不在乎 純粹是口水 08/29 00:06
: → tinmar: 問題在許是挺廢死 如何在立院通過這道考題 08/29 00:07
: → tinmar: 答不好 穩死 跟王清峰一樣 08/29 00:07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105
如果對再任是否違憲還有疑問的可以看這篇文章
裡面已經講的很清楚
關於再任的爭議(以下各段皆是節錄連結的文章內容)
一、文義解釋
說實在的,增修條文的用語非常清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並不得連任。」要怎麼解釋?一點都不難。
我們可以先參考其他條文如何使用「連任」這個語詞。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六項:「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假設馬英九前總統四年後想要捲土重來,再選一次總統,是否違
憲?當然沒有。「連任」指的就是「任期接續」。所以,總統可以連任一次,就是四年再
加四年,接連在一起,總共八年。八年之後,不能繼續連任。但卸任之後,他每天游泳爬
山,身體健壯,未來想要東山再起,憲法並無禁止。
回頭看看關於大法官任期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
得連任。」原則上,同一部法典當中,同一語詞應作相同解釋,除非立法者有特別明示的
脈絡差異。這裡的「連任」,原則上和總統的「連任」宜做同一解釋,都是指「任期接續
」的狀況。既然已經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是否連任,就應以個別大法官的任期來計算:
「任期是否接續」。
二、立法意旨、抄德國抄一半的問題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是禁止連任,並未禁止再任。這一點對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就
很清楚。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官任期十二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年齡限制。」第二
項規定:「法官不得連任,亦不得再被選任。」很明確地禁止再任。增修條文在起草過程
中,曾經考慮過是否要禁止再任,根據參與修憲過程的彭錦鵬教授近日所言,修憲者有意
允許再任,僅排除連任。這是非常明確的修憲設計,以便後幾任的總統擁有更多的選擇空
間。若要刻意將「連任」擴張為「再任」,恐怕才會造成違憲的後果。
三、司法獨立
此外,很多人都已經講過,大法官的任期如何規定,各國皆有不同作法,沒有放諸四海皆
準的規定。更不要說什麼「司法獨立」的考量,像美國這個老牌民主國家,最怕的就是大
法官太過獨立,完全不甩民主機制,變成少數九個人的獨裁。
就任期來說,美國大法官可以做到死為止,例如今年年初,史卡利亞大法官心臟病發作,
在德州農場裡面過世。德國一任可以做12年,但不能超過68歲,也不能連任和再任。韓國
一任6年,可以連任。我國增修條文則規定不能連任,但沒有禁止再任。每個國家的規定
都不一樣。難道我們可以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最獨立,韓國憲法法院比較不獨立,美國最
不獨立?這種從任期規定來推斷「司法獨立與否」的說法,恐怕是過度簡化問題。對於大
法官的制衡,最重要的還是在於總統的提名,以及國會的同意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