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不論程序問題
大埔案和南鐵東移案有不同的法律爭議
美國法早就有判例認為徵收土地只能作為公共用途
不能徵收土地後賣給私人
後來有新判例認為為了重要公共利益,還是可以賣給私人
現在台灣的工業區徵收案基本上是因此覺得合憲
之間對於人民的侵害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是以衡平原則作為何不合法的判斷
大埔案的爭議會在開發後產生的利益是否高於對人民的侵害
南鐵東移案的爭議在於衡平原則是整體判斷,還是以以人民的角度判斷
也就說如果不拆那400戶,一戶用反拆遷戶要求的2000萬徵收計算
人民利益了不起80億(實際了不起20億)
為了增加80億的利益,要選擇的方案會增加500億
是否符合衡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