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哪裡不能放假!?!?
就算你周休二日
對,就是你的休假日是優於36條的一例
七天不能放假的情況在於
你老闆跟你聘僱的時候約定好
七天假不放,多放禮拜六,其他多的送你
這樣才有理由不放七天假
所以你老闆有跟你約定好?????????????????
大多數沒有,不然9/28怎麼一堆公司在沒放颱風假之前就說有放假
麻煩找一下任何法令解釋告訴我
七天假有周休二日不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