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izmp (黑袍法師)》之銘言:
: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之銘言:
: : 我說真的我真的搞不清楚猴群和綠衛兵的腦袋耶!
: : 一例一休+砍七天:
: : 一例一休:
: : 有合法的三大漏洞可以鑽!
: : 一.
: : 888664!
: : 二.
: : 假與假的衝突!
: 歸結以上問題, 只要確立休息日不能排入正常工時 (可隨雇主隨意分配)
: 平常的出勤日一定是非 休息日/例假日 以上的漏洞就沒有了
: 這個我覺得支持一例一休派都已經相信是制度是這麼設計的
: 但是顯然沒有辦法讓人很快了解
: 我對這個癥結點也是看了兩三個禮拜討論之後才確認
: : 三.
: : 休息日上班給勞工換補休,後續在不准勞工放補休,在幾個月後請勞工吃龜苓膏!
: : 以上都是合法行為!沒有非法成份!
: 這個問題不只休息日, 現在的國定假日一樣有這個狀況
: 很多單位將今年的 10/25 10/31 11/12 12/25 的假期延到 明年 2/2 2/3
: 甚至是一個期限的補休 (例如明年三月底以前放完)
: 這不單只是休息日的問題, 也是其他休假日的問題
: 我的想法是, 如果假期需要出勤 應該先把補休日的薪水預先領取 (多加一日薪)
: 補休日當天就不給薪了, 如此可以避免約定補休卻休不到 兩頭空的狀況
: 在這段時間討論中
: 除了第一個問題的爭論外
: 我想另外一個讓我搞不清楚的就是
: 第 39 條的"休假日" 和 第 40 條的"假期" 的定義
: 第39條的休假日包括 例假(36)/休息日(36)/休假(37)/特休(38) 以上全部還是部份呢?
: 徵得員工同意後, 是否連例假日都可以出勤?
: 用第39條取得出勤的休假日, 是否就不用補休了?
: 第40條的假期是否包含休息日?
: 40條給我的感覺是雇主認為有必要停止假期 (突發事件)
: 與39條的差異在於不須勞工同意, 但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用40條取得出勤的假期, 要給雙倍薪資及補休
: 我想這些問題若能釐清 應該可以減輕各種跳針的反覆問答
: 讓議題能夠繼續走下去
我的主題根本就沒有要講法案內容
我要說的是科學辯證的問題,無關一例二例的內容
你要比較,就必須要將要比較的所有項目放在同樣環境和變數下進行
例如:在資方會守法的環境下,一例和二例的優劣為何?又可能的漏洞為何?
或是:在資方會鑽漏洞甚至故意違法,並以開除威嚇勞工的情況下,一例和二例優劣為何?
又可能的漏洞為何?
而不能用「資方會知法犯法或鑽漏洞下的一例」去對比「資方守法且不鑽漏洞的二例」
因為環境條件不同的比較沒有意義
就如同要比較兩種酵素的反應速度
卻把甲酵素用60℃去觀察
乙酵素用25℃去觀察一樣
會得出沒有意義的結果
不論你有什麼理由,科學辯證的嚴謹都是沒有例外的
懂嗎
我戰的是DICB等人用不同的環境分別去得出一例和二例的結果再比較的行為
因為這不科學
我說了
變數超過一個
實驗觀察環境不統一
比較就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