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mt1259 (船槳)》之銘言:
: 又加上推一例一休的過程中間有瑕疵,自己又打臉了自己的「最會溝通的政府」
: 說。一例一休我原本是不反對啦,但是民進黨自己搞成這樣應該慎重考慮是否要
: 繼續推啦。
昨天出來幫當機部長坦的女性司長回應黃國昌委員的某段我是滿在意的,
應該是休息日的工時到底算不算延長工時的那段.
昨天官方的解釋是延長工時概念,即施行細則第11條:
本(勞基)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問題就在於政院版新定義的休息日的班,按照施行細則來說,
因為其法律位階的不明確,你在這天上班的時間可以不是延長工時,
即,休息日給的加班費可以計入基本工資.
而,基本工資的範圍是在法定每週40工時的薪水...,
雖然有5x8的修正草案,但在相對應的施行細則又不跟著修法.
結論: 施行細則11條未修正的情況下,
如果以政院版,在休息日工作可以不算延長工時(加班),
那麼資方每個月花基本工資,就能合法讓勞工週休一日.
偏偏,勞動部的確有送施行細則修正,立院也付委了,但沒有跟著改這條.
這大概是黃國昌委員所說的漏洞"之一"吧?
保持彈性之下,立法開後門也是處處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