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同性婚姻不應該立專法的理由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12:15:34
法學邏輯上很重要的一點是
立專法大多是為了積極保障、特別優惠
所以很多反同婚者 以原住民、身障者有特別法等理由來回應
但這是很明顯的錯誤類比
因為這些特別法是優惠性差別待遇 並非歧視性的
這些法並沒有排除適用普通法 只是在普通法上更加保障而已
而今反同婚陣營 明顯是希望同志伴侶的法律保障要低於異性婚姻
這是歧視性的差別待遇 不符合法律訂定的邏輯
所以如果按照反同婚的邏輯
會變成民法才是特別法 伴侶法是普通法
這是法邏輯錯亂
如果真的認為異性婚姻的價值高於同性婚姻
要立專法保障也應該是異性婚姻立特別法
但是很重要的一點是
優惠性差別待遇需要正當的理由
如果說異性婚姻是因為可以生育而應較特別保障
那為何不願生或不能生的異性伴侶就可以進入婚姻?
另外看到前面有幾篇回覆說
挺同婚陣營很喜歡把支持者跟反對者貼上進步或保守的標籤
我覺得這是誤解了
進步跟保守是中性用語
英文是Progressive跟Conservative
這兩個詞在價值上並沒有誰優於誰 誰較高級的意思
純粹是因為中文翻譯之後 造成的結果
雖然我是左派人士 不代表保守陣營就是較低級
這只是在用語上如此而已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2:20:00
特別法保障有比較差嗎哪裡?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25:00
請問一樓的特別法範本?
作者: Silverdawn (Ptt鄉民)   2016-11-24 12:26:00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27:00
同性戀怎那麼煩? 這年頭當個異性戀正常老百姓怎那麼的困難?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29:00
如果是不能領養部分,應該就領養部分設置專法,保障被領養人的選擇權,而不是設立同婚專法,導致民法違反平等原則。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30:00
你是說生理還是心理? 正常個鬼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2:31:00
把領養當成權利行使 是蠻可怕的心態又不是不是養狗養貓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34:00
我想多數人都只能認同成立特別法,要搞到一般老百姓身上,同運人士根本就是腦殘到沒藥醫同性族群"需要"眾人把他們當成正常人看,本身就是異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2:40:00
異性戀並不是把領養當成權利 而是政府為了被領養人利益 開放特定家庭扶養開放領養的條件有它的考量 不應成為爭權利的標的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41:00
現在修法方向是想要破壞既有價值觀,同運可有這能耐?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2:41:00
也不是異性戀就可以領養 也有別的條件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42:00
整部法律的基礎就是從兩性基礎下去制訂,要修還不如整部廢除重來,不然千千萬萬的矛盾何去何從之前張鳳書的廁所就是一個莫名其妙的真實矛盾同運是打算怎麼修法,才能把矛盾修除掉?最慘的是異性戀老百姓還不能說真話,不然就是歧視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2:45:00
現階段考量 就是不納入同性家庭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45:00
身心障礙者也不正常,原住民相對弱勢也是不正常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46:00
你也不得不承認,父權為主的法律光修性平就有不少矛盾出現了吧更何況現在要擴大到同性,那多元到底要多元到哪裡去身障者本來就是身心某部份異於常人原住民早期遭受的歧視也是一種不正常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48:00
你得先提出矛盾點,才有辦法深入討論,而不是一再說有很多矛盾點,應該具體提出反方的癥結對於法律
作者: piyobearman (*~我愛熊愛我~*)   2016-11-24 12:49:00
我很支持同婚立專法,但要修婚姻法恕不苟同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2:51:00
dakkk 應該先看看民法的收養法規,民法的收養部分本身就很簡陋的,所以要設置的應該不是同婚專法,而是收養與被收養專法那請問設特別法的內容應該為何?或是說應該特別的部分為何?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11-24 13:21:00
推goo.gl/vab1Jp 白話法律文運動已經針對對同志立專法是歧視有說明了,建議大家可以去看看。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6-11-24 13:24:00
專法根本來亂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32:00
兒少法=歧視兒童 長照法=歧視老人 真長了見識..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13:35:00
專法就歧視 我對同志越來越反感 勢不兩立 你們看著辦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36:00
兒少、長照都是擴權,同性專法要獻權,噓文內文不看完?限權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37:00
唷?同性專法已經出來啦? 在哪裡可以看看?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38:00
主張專法的同性專法內容就是要規避領養的權利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38:00
太慘了,好好說都不行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38:00
雖然還沒看到同性專法 不過 到底是限了什權?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41:00
所以是要讓同性婚姻權利超過異性婚姻嗎?主張專法的是這種立場?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43:00
當設一個限縮權力的專法,就違反平等原則。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3:44:00
拋一個空的專法當煙霧彈我論述什麼都會變成紮稻草人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3:44:00
其實修改民法真的沒什麼技術上的困難,現在的民法親屬繼承有針對男女生理差異進行不同規範的部分真的不多,就婚生推定的部分而已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44:00
所以如果以限縮收養為目的,應該設專法擴張被收養人選擇權,才是不會違反自然權力的做法,再來還可以改善現有收養法規的不足。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13:45:00
至於認領的真實血緣部分也可以靠人工生殖法解決我不認為「修改民法會形成無數矛盾」這個論點會是一個反同婚的好理由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3:48:00
在民法也只剩收養部分能戰而已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3:51:00
原本沒有的權利 現在給一些 叫限縮權力 我也笑了不要只扯憲法第七條 又假裝不看釋552號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4:00:00
你提釋憲522的意思是?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6-11-24 14:00:00
他從一開始就不覺得同性和異性婚姻要有相同權利你講再多都無濟於事 他前提和你不一樣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4:10:00
當然可改變 你們要爭取 但請別說的好像本來就有的一樣照你們邏輯 哪一天也可以近親相姦結婚了對吧 要進步嘛!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4:20:00
如果只存在一夫多妻叫做違反平等原則,如果一夫多妻與多夫一妻共同存在,則就不會違反平等原則,而是產生不平等,此不平等則是建立在擴張婚姻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權,所以釋522「 實現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意思應該是「實現男女平等」。因為一夫一妻與其他的衝突,並不是發生在平等原則上,而是自由。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4:23:00
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不要重點不看 自己去補腦一堆有的沒的很明顯 不管是民法或憲法 都認定婚姻是1男1女所以不要再扯什憲法第七條 說什同志婚是憲法基本人權ok?我在跟你說我國的憲法和民法 不要跟我扯國際什公約國際什公約可以當做你們改變的說帖而非當成本來就該如此護家盟網頁提到聯合國公約(ICCPR)不支持同性婚姻 為假?所以你主張國際公約的法律位階比我國憲法還高??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14:36:00
問題是釋522跟平等原則是無關的,一夫一妻制是實現平等而不是平等原則。如果多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共同存在法律中,那並不會違反平等原則,而是造成婚姻關係人間的平等產生爭議。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4:36:00
國際法沒有強制力 何況我國還不是被認同的國家我看修憲最快啦 現在的大法官都是挺同婚的 指日可待急啥不然台灣獨立重新制憲也不錯中華民國閹割憲法早不合時宜
作者: cretio753 (Cretio)   2016-11-24 14:56:00
台灣該獨立,但你在這天外飛來一筆無非是瞎扯蛋自己同意的約,自己就該遵守,跟別人認為你是誰無關以上是自律原則重點是到底台灣這個主體同不同意?
作者: fira1026 (屎扒客)   2016-11-24 15:15:00
有人連台灣主體同不同意還不知道 就拿來當聖旨主張了我沒要戰其他的 我只戰別把同婚當成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提外話 二公約是馬狗簽署的 馬狗代表9.2還是全台灣人?再說個題外話 聽說馬狗兩公約的簽署還被聯合國退件了!你只要不反對同性婚非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其他隨便
作者: manboisold   2016-11-24 17:42:00
現在好像流行KMT主政施行的法律一概不認 參照年金改革只有愛歹丸的DPP主政施行的法律才是咱歹丸人要承認的你們說對不對阿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24 18:46:00
這篇法學觀念錯誤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認真修法律系的課還是只憑你自己的印象亂講基本上 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是指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並非特別法的內涵與規範必須優待特定人。這是望文生義 完全錯誤的解讀換言之 特別法的立法或針對專項立法的情況,是適用於特定的範圍,或特定事件,或特定的糾紛處理機制。例如公害糾紛處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等...立法意旨並沒有規定其內容一定要『優待』特定族群,反而可能更嚴苛,或針對特定對象施加特別義務等...例如有些規範廠商的專法就是如此而不同對待也不代表一定是歧視,只要在合理範圍內即可大法官釋憲文有說明 因其狀況不同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尚非憲法所不許。
作者: biosee (綠雨)   2016-11-24 22:42:00
就生物學的角度來看就是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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