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同性婚姻不應該立專法的理由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11-24 20:15:09
有很多點值得吐槽耶...
※ 引述《yisdl ()》之銘言:
: 現在同婚支持者所持有的理由,都是以普世價值、人權、平權等理由
: 來捍衛同志應該以婚姻保障,並不得立專法,以避免歧視跟差別待遇
: 但同婚支持者在辯論時,時常以難聽的智障、反動、白痴等字眼去罵
: 反同婚的團體或個人,但常常不回答思考上的盲點,來避免其他人對
: 同婚觀點的挑戰。
部分同婚支持者人身攻擊反同陣營時,整個同婚陣營就要完全承受的時候。
反同婚的也要為"同性戀就該下地獄"、"你的性器官不是你自己的"這種言論
承受完全的責任嗎?
另外不知道是不是臉書同溫層的關係,
我看到每一篇反同言論,稱得上試圖論述反同原因的,
比如柯志明副教授的法制觀點、林永頌的專法官點,
全部都有人去拆解反駁,甚至柯志明的觀點反駁還是某個教會自己寫的...
現況來說反同婚方嚴重缺乏有邏輯的完整論述來幫自己奠基,
全都依賴不需要邏輯的傳統價值、宗教經典,
這樣會有什麼有效的討論空間我實在很懷疑...
: 1.在討論平權上的轉換概念
: 簡單講,同婚支持者常以平權概念來捍衛同婚的價值。但反對者的理
: 由認為同婚是現有婚姻結構(異性+2人)的破窗。當同婚支持者高喊平
: 權價值時,遇到三人婚(三男、三女、一男二女、一女二男)、四人婚
: (四男、四女、二男二女、一男三女、一女三男)、雙性戀婚(一男與一
: 女+一男、一女與一男+一女)或重婚(例如婚姻一:一男一女、婚姻二:
: 一男+一男/一女)等等,這些同婚支持者的觀點馬上變成,「自己不會
: 去爭取喔」?
並非改變即是破窗,現代婚姻在法律上來說,
算是一份效力極強的定型化契約,
雙方一但結婚,就必須對彼此忠誠的義務,
一但與其他對象媾和,甚至還得背負刑責,
雙方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是平均分擔,
死亡後的遺產甚至有民法保障特留分,
緊急手術所需要的家人身分等等...
有太多權利與義務是兩位相愛的同性目前無法享有的,
等於這對伴侶只是在爭取他們獲得訂立這份契約的權利。
這種爭取過程被你評論為"犯罪學上的破窗",是不是以歧視立論?
: 從原有高喊的普世價值跟人權,遇到其他跟原有婚姻架構相異的問題,
: 他們就不把這些架構包含進需要捍衛的價值內,而是轉換概念成,你
: 要請自己去爭取,做你我的切割。但詭異的是,這些同婚支持者大多
: 都是異性戀而非同性戀,他們卻都不再高舉支持同婚的理由來捍衛其
: 他平權價值(三人/四人婚、雙性戀婚、重婚等):普世價值與平權
: 我建議挺同婚者不應再以「你們自己不會去爭取」的理由來逃避別人
: 對於傳統價值轉換的見解。反而應當以更充足的論述,去論述為什麼
: 需要同婚,其他三人四人或重婚不適合?
你所說的多人家庭,即是多元成家的內容。
依照你的說法,因為支持同婚的邏輯能夠被適用到多元成家的內容,
所以支持同婚的也必須背負在這次修法就要推行多元成家的義務?
應該不是這樣說的吧?
而且只以你的邏輯來說,支持同婚的邏輯也能適用在現在的婚姻關係,
所以依反同婚陣營來說,也要回頭去摧毀現在的婚姻關係?
想必你也覺得不合理嘛。
: 2.傳統價值與現代價值的轉換
: 老實說,台灣對於同性戀雖然過往保守,但現代社會幾乎都接受同性
: 戀的存在,甚至出櫃也不再是一個羞恥的事,反倒社會會鼓勵你的勇
: 敢。但是,同性戀跟同性婚姻則是兩回事。同性婚姻牽涉到的是對傳
: 統婚姻結構的改變。我不認為社會需要更多時間的討論跟適應,是對
: 同性戀的歧視。一個傳統價值的轉移,本來就需要社會的逐漸適應跟
: 理解。包括財產、親屬關係、子女領養等。所以同性婚姻專法,可以
: 保障同性戀者的財產繼承以及解決醫院急救時,可以簽署同意書等過
: 往無法被解決的問題。
事實上,同性戀出櫃的過程仍然對於當事人來說還是需要很大的勇氣。
可能你遇到的同性戀朋友皆為樂觀強勢的人,
看到今天反同婚陣營"部分"的人就能知道這個社會並非所有人都鼓勵同性戀出櫃的。
這裡很抱歉我針對反同婚陣營,但這社會的確還有對於LGBT有一定程度的非善意表現。
: 若以專法方式先行解決財產跟親屬問題,若同性婚逐漸為社會廣泛的
: 接受後,要子女領養根本只是水到渠成的問題。
: 而且,同婚專法也代表社會對同性婚的肯定態度,比過往的無到有,
: 絕對是社會持續推進的象徵。但挺同婚者不應該把歧視同性戀跟反同
: 婚混為一談,全打成敵人,並認定只要沒有100%挺同婚的見解,就是
: 歧視就是智障。我認為以專法挺同婚也是挺同婚的一種,但在狹隘的
: 同婚論下,就又是一支敵人
爭取婚姻平權也有一部分是訴求反歧視LGBT,
立特別法很明顯就是對於LGBT的"特別對待",
這不就跟反歧視背道而馳了嗎?
: 3.傳統、保守價值是否等同落後價值?
: 這幾年自由派的興起,保守主義幾乎被污名化為等同於落後、反改革
: 而這次川普的當選,正彰顯了保守主義的反撲。保守主義本身就是社
: 會中很自然形成的派別。保守主義注重經驗、堅持傳統,簡單講就是
: 在多數議題中喜歡採取維持現狀,採行既有的穩定模式。
保守派並非等同落後價值,
但歷史的例子只要相關人權的案例,
保守方即是落後價值。
從最早的奴隸制、黑人受教權、女性受教權、近代女權。
如果當時依照你認為要秉持保守價值,那會發生多可怕的事情?
: 而保守派對於維持婚姻以異性+2人為基本架構,我不曉得錯在哪裡了
: 。他們擔憂的一旦異性被打破,那兩人架構未來是否也有打破的一天,
: 我不但不認為他們是智障,而且認為這是值得被討論跟社會思考的問
: 題。但挺同婚者看起來也沒有想要深入討論的意願,便急著把這群保
: 守派打成智障、低能、不尊重人權等標籤。
: 基本上台灣社會能進步到立同婚專法已經是個進步的象徵,挺同婚者
: 不應該認為所有的社會改變都要「一步到位」,同婚沒有一步到位,
: 便是台灣社會的失敗跟悲哀。不但是完全錯誤的解讀,並且又在度的
: 證實部分社運團體的不可退讓跟過於理想的錯誤。
: 好了,我只是想來幹譙民進黨推同婚的錯誤作法。並且來宣揚性產業
: 的開放重要性遠高於同婚。只是台灣人很奇怪,在同婚敢出櫃的今日,
: 需要被性需求保障的人們卻無法出來出櫃高喊,才是真的悲哀
結果在文末發現你還是知道現在出櫃所需的勇氣要多大...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0:18:00
大推 嗚嗚嗚嗚
作者: manboisold   2016-11-24 20:19:00
推 前面那篇能獲得這麼多認同差點以為走到數字版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1-24 20:22:00
這篇寫的很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0:23:00
異性婚就是需要傳統價值 同性婚不需要 就分開訂法 謝謝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20:24:00
民法不是異性婚獨佔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0:25:00
所以另外訂一條哪裡不對?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1-24 20:30:00
權利義務相同,一起訂不就好了。分開訂的差異點是?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0:35:00
區別是否具有傳統價值的實益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20:37:00
傳統價值是否不能改變?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0:38:00
傳統價值的定義?同婚納入後傳統價值被剝奪了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0:46:00
傳統價值的婚姻 就是一男一女 納入當然變質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20:47:00
所以是否不能改變?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0:53:00
當然能改變啊 所謂的一男一女傳統價值婚姻也是從一夫多妻變來的啊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20:57:00
是啊 可是我在等3k的回答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07:00
辛苦了,其實這些都說過啦
作者: adampolo (adampolo)   2016-11-24 21:08:00
不是不能改變,是憑甚麼改變?異性戀方目前運作正常.
作者: rx178mk2 (..............)   2016-11-24 21:09:00
所以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也是由同性婚姻演變的嗎?
作者: adampolo (adampolo)   2016-11-24 21:09:00
你用你的結婚法,我用我的結婚法.憑甚麼改異性戀的法條?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09:00
以前奴隸制度也運作正常啊,男權社會也運作幾千年啊民主社會之前,皇帝專制也是傳統
作者: adampolo (adampolo)   2016-11-24 21:11:00
我說的是異性戀方運作正常,不是全體運作正常.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12:00
如果傳統不重要,那很多東西可以廢了。其實某個傳統觀念重不重要,不是你說了算,當然也不會是我說了算,而是要看這個社會大多數人,對於該傳統觀念的重視與否。也就是若當今社會大眾,大多數人都還認為婚姻必須一夫(男)一妻(當今社會大眾,大多數人都還認為婚姻必須一夫(男)一妻(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13:00
以前黑奴制白人方也是運作很正常啊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13:00
女),只有少數人認為婚姻與性別無關時,請問有什麼理由來強迫大多數人接受少數人的觀念?而不是等目前少數人的觀來強迫大多數人接受少數人的觀念?而不是等目前少數人的觀念成為多數人的觀念後呢?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14:00
所以你接受後有被剝奪什麼嗎?
作者: adampolo (adampolo)   2016-11-24 21:15:00
黑奴制明明主要是大多數白人反對.請彼此要互相尊重,你改你的,我改我的.不要撈過界.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18:00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支持同性戀的人佔多數就可以?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18:00
明明支持同婚的都比反對的多到底誰是少數啊 = =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18:00
這根剝奪有什麼關係,這是強制觀念的改變,用強迫的方式改變大眾目前認同的觀念,而不是等大多數都認同,你覺得可以這樣做?。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19:00
要收回這句話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19:00
沒人說傳統都要廢棄 只是不合時宜的傳統要更動那黑人要投票不也是觀念的強迫你要不要說黑人跟女人都在試圖強迫接受他們的觀念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20:00
你可以繼續在家裡歧視,沒有人管的住,但法律不行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21:00
支持同性戀與支持同婚,是一樣的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21:00
廢話 支持女人跟支持女人投票是一樣的嗎?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22:00
合不合時宜誰說了算?你?我?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22:00
所以所謂的傳統價值婚姻一定要一男一女有這麼神聖不可更動嗎?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22:00
你可以不支持都無所謂,但是法律不能違反公平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22:00
所以立法院投票啊立法院不是你選出來的嗎 立委不是代表你嗎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23:00
你不是都說投票決定了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23:00
誰說都是我們少數人要更動問題是現在連討論問題都不行 連立院要實質審查都無法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28:00
立法院代表民意?我笑了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30:00
立法院不代表民意XDDDDDDDDD 這是我聽過最好笑的主張原來立委都不是我們選出來的 台灣不是民主國家XDDDDD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34:00
既然都代表了民意,那紅衫軍跟太陽花是出來表演的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34:00
如果可以 那也不需要推公投法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36:00
立法院都可以代表民意了,還要公投法做啥。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37:00
因為一個叫間接民意,一個叫直接民意。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37:00
立院裡面有分黨派好嗎立委如果不代表民眾的話 這真的是政治學上的創舉了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21:38:00
民法是適用全部的人 不是只有異性戀專屬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39:00
我們不是民主國家,我們是騙子當政,越會騙的,就越容易當選。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40:00
有說不讓同志立在民法嗎 不要跳針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41:00
啊3K不就說要立專法難道你自己打臉自己?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42:00
專法就不是民法?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42:00
我印象中我國只有一部民法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43:00
其實立在另一條 也可以專法一定掛在民法後面呀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45:00
民法內不止有婚姻法,所以也可以再加入同志婚姻的專法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1:46:00
主張立特別法的可以提出必須與基本法的不同處嗎?
作者: acln0816   2016-11-24 21:46:00
我接受為了避免掛一漏萬 「暫時」以準用的方式規定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47:00
那個叫親屬編不叫婚姻法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53:00
我國純民事沒有專法 除非是行政性質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53:00
你都知道是民法親屬篇,怎麼不知也能再加入其它篇章呢?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1:54:00
因為我覺得沒必要立專章啊 修親屬編就得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54:00
像對岸 有合同法 我國只是訂在民法中的契約民法性質一定是訂在民法中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1:56:00
那你應該要同意尤美女版本啊...尤版只改了972 增訂971-1還有1079-1你根本都沒在看法條就在反對 = =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1:59:00
他有改法條的用字吧?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1:59:00
畢竟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延伸出來的情況肯定會有所不同,而目前的法針對的都是異性婚姻。再不改變大眾依循的規範為前提,還是另立它篇較合適。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2:00:00
另立章節我不反對啦 他只有改972的男女為雙方而已其他父母 祖父母 夫妻用詞都沒有變 = =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2:02:00
異性戀本來就沒變動啊 是同性要適用婚姻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已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2:04:00
名詞都沒變?那是改假的?誰父?誰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真的是該另立它篇才對。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11-24 22:07:00
好震驚反同婚的鄉民竟然沒看修正案就來參與討論了...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2:07:00
難不成法案通過了異性戀家庭會把奶奶叫成爺爺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2:10:00
就准用嘛 = = 準用的定義去查一下民法中性別有差的地方只有認領而已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2:15:00
先去看法條再來戰吧,不然浪費大家口水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2:25:00
不是稱謂會叫錯,而是觀念會混亂,我覺得這應該也是希望另立它法的,或不接受同婚原因。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22:25:00
假如真的要在民法中放入同性婚姻,會影響到的只有婚生推定跟認領準正的真實血統聯繫而已,民法親屬繼承只有這幾個地方會涉及生理性別其他部分都只是用語的問題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6-11-24 22:28:00
所以該設的反而是收養法規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11-24 22:28:00
你看J樓被打臉之後又退回去了 開始找理由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22:30:00
之所以會有另立專法的看法,純粹是反同婚派不願與同性戀者共享「民法上的婚姻」所產生的折衷方案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2:31:00
有什麼好打臉的,我本來就對法條不熟,我只是一般老百姓好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2:33:00
我看到的是林昶左的 更動的地方不少
作者: jerick (傑.J)   2016-11-24 22:33:00
反對的本來就不是法條,而是修法造成的觀念。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22:35:00
「另立專法」背後的思想就是:我可以讓你們享有與我完全相同的法律權利,但「婚姻」這個名詞是不能讓的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11-24 22:35:00
現在又開始扯觀念上的錯亂了 請問哪裡錯亂了 沒有動到稱謂這樣你也會錯亂?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2:38:00
也算 同志結婚 應該定義成同婚 而不叫結婚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2:38:00
大概是覺得"婚姻由男女組成"這個觀念神聖不可侵犯吧
作者: adsl22121927 (xddddddd)   2016-11-24 22:39:00
畢竟因為宗教的關係,「婚姻」這個名詞在西方社會還是有他的神聖性在這也是同婚支持者跟反同婚人士會爭執那麼久的原因,就是因為一個很想要這個名稱,而另一個不想讓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24 22:42:00
大家又再吵 到底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多?還是反對同婚多注意 我不是說同性戀 現在很多人聲稱不反同性戀而是反對婚姻制度中直接納入同性婚姻,主張另訂專法到底誰佔多數?誰是主流? 目前也是莫衷一是所以我強烈建議 還是公投吧目前鳥籠公投法早就該修了 修一修,然後來公投比方說公投門檻改為選舉人1/3以上投票,1/2以上支持通過從現行的1/2投票降為1/3投票 也算降很多了然後大家來投票,誰多數誰少數一清二楚了嗎?最好是可以直接創制成為法律
作者: dritcritx   2016-11-24 22:47:00
這被界定為人權問題 不可能公投啦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24 22:48:00
如果支持同婚者占多數,那所謂的『保守主義者』可以閉嘴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2:48:00
如果1/3不到會怎樣 畢竟同志好像只佔1/10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11-24 22:50:00
這樣設1/3用意是什 不到都可以生效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11-24 23:04:00
1/3只是門檻,實務上要過可能要綁選舉,最快就2018吧
作者: wcl4 (wcl4)   2016-11-25 00:52:00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6-11-25 12:13:00
因為改了之後對異性戀沒有影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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