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說明一下為什麼同志團體不願意接受專法
1.
專法可操作的空間 比增修民法條文大得多
國民黨要提的專法就是要迎合宗教團體的需求
像是反對更改婚姻的定義
異性戀可以選擇登記婚姻或伴侶 但是同性戀者只有伴侶可以選
2.
十年前蕭美琴曾提案同性婚姻法 也被國民黨以人數優勢封殺
而且立專法至少要立8條以上 變動更大 成本也更多
尤美女提案也只有改5條 只跟同婚有關的還只有3條 (另外2條是結婚年齡)
這3條甚至可以不用更動現有條文 只要增列條或項
所以以民法增修條文,不更動現有條文就可以直接適用所有權利義務
不失為變動最小的方案
以下是李茂生教授見解: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1164389680276083
立專法的主要目的應該是所謂的「逆差別對待(如果不懂,請去參閱J. R.的正義論)」
。所以理論上應該是比民法更「激烈」。如果專法是不修民法與修民法間的中間選項,那
這個專法不外就是「歧視法」。以上是法學緒論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