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沈政男/婚姻平權被帶往錯誤的道路?

作者: microXD (XD)   2016-12-02 14:21:32
→ joel1129: 你拿出任何一號釋字 裡面大法官說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12/02 00:33
→ joel1129: 我頭給你12/02 00:34
釋字第552號理由書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
制。
釋字第554號理由書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解釋理由書等同憲法效力!
轉載他人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521 號 判決
(二)、次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17歲,
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男未滿18歲,女未
滿16 歲者,不得結婚。」分別為民法第972條、第973條
及第980 條所明定。又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
結婚之契約,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此觀民
法第972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意
旨參照)。可知,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所規定之結
婚應以一男一女為限。再者,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理
由書略以:「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
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
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
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
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
。」是婚姻係由一男一女成立之適法結合關係。婚姻以及
由婚姻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是構成社會人倫秩序之基
礎,也是民族發展之礎石。而親屬法為規律人之身分關係
之法。大多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身分關係在法律
上發生何種權利義務,均依法律規定而定,因而具有強制
法之性質。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即係建構在此等
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3章父母子女第106 1條至
第1069條關於婚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非婚生子女
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溯及效力相關規定是。故我
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
定,惟由上揭條文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觀之,並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均認為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
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不包括同性結合。而關於
憲法規定之價值,立法機關有具體化之優先權,且依其具
體化之結果,所制定之法律,原則上亦推定為合憲。
(三)、再按「事實上家庭從國法下的自治體到開始強調國家的干
預保護,再到以個體為目的的主觀權利化,正是許多國家
的憲法呈現的共同軌跡,把家庭權放進人權清單的已經不
少,比如瑞士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婚姻權與家庭權』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雖然寫的是:『婚姻與家庭應受
國家秩序的特別保護』,但自始即被解釋為人民有主觀的
家庭權。2次大戰後的國際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CCPR)第17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10條都規定了家
庭對國家的消極防衛權與國家對家庭的積極保護義務,歐
洲人權公約(ECHR)則在第8條第1項的家庭生活應受尊重
以外,另在第12條明文規定:『適婚年齡之男女均有依據
其內國法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可供參考。到了這個
世紀,面對家庭制度的再次丕變─指的是在核心、主幹、
擴展這3種20世紀的『傳統』家庭類型外,單親、無子女
、重組、隔代、事實婚、同性伴侶等新型家庭的比例都快
速增加─,又開啟了新一層的意義,而逐漸從涵蓋式並列
走向脫鉤式並列。」司法院釋字第712 號解釋蘇永欽大法
官協同意見書參照。這樣的發展,雖然促使法務部開始研
議同志伴侶法制化之可能,惟我國民法制定時,在體系解
釋上,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婚姻以兩性結合,
生育子女為目的,乃為一般人所接受之情形。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5-12-02 00:33:00
你拿出任何一號釋字 裡面大法官說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我頭給你
作者: acln0816   2016-12-02 14:24:00
嗯嗯 所以呢? 現在不就是要修法...
作者: yisdl   2016-12-02 14:28:00
又在亂噓了
作者: acln0816   2016-12-02 14:30:00
再噓一個 怎樣?呵呵沒噓到 可惡...森77了
作者: yisdl   2016-12-02 14:32:00
噓的好。嘻嘻
作者: coolchin (咩乜羋)   2016-12-02 14:33:00
噓讓他噓啊!明年就會玻璃碎滿地!比8代廠的panel破片更響亮
作者: acln0816   2016-12-02 14:35:00
我已經碎滿地了 不用等到明年啦 哭哭
作者: yisdl   2016-12-02 14:37:00
加油 繼續噓XD
作者: wcl4 (wcl4)   2016-12-02 14:40:00
我們早就碎滿地了好嗎?這次失敗,還是有其他機會的,而且這法案遲早會過。只是不知最後會是哪群追求社會共識的人崩潰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6-12-02 14:44:00
等真的釋憲再說嘴 別拿這文來唬人若大法官支持同婚 自然會有另一套說詞 此文將成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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