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法中對於舉證責任的轉換,表面上看起來似乎使因雇主原因而未休的特休,讓員工
能拿到薪資補償
就算沒拿到,但因第七十四條新增了保護條款,然後天真的勞工因為沒拿到此部份薪資就
傻傻的向行政機關檢舉,
但是事實真的如我們想的那麼簡單嘛?
也許未來變成大檢舉時代,可是我不相信檢舉人資料不會外洩,而且雇主當然不會擺明跟
你說你被行政機關出賣了,在惡搞你的時候,你也只能懷疑而苦無證據被逼迫自己離職
另外就算檢舉成功,雇主也可以說是自己員工沒有請假(只要雇主依照法條於勞工符合特
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就算你敢請,只要不給你請或是給你請可是考
績打很爛這樣員工還敢請嗎?
然後政府單位口口聲聲說要給勞工多賺錢的機會,讓他有休息日加班的機會,但是又將特
休換錢的管道給設限這算是前後矛盾吧
※ 引述《hagousla (會痛的)》之銘言:
: 以下是昨天三讀通過的版本: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
予
: 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
因
: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
所
: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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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色的部分是時代力量的提案,
: 原先DPP的黨團版是沒有的,
: 怎麼昨天通過有這段這字了?
: 看到這段算鬆一口氣,可以少罵點 DPP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