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跑兩間警局
第一間:根據大法官釋字,選民對候選人政見只有期待權,無法要求實現,但我堅持要做
筆錄,又拿出刑法128,第 128 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不願幫我做比率,要我電話等查出大法官釋字條文後回覆我,失敗
第二間:看了背信罪條文後,根據構成要件要提供契約,否則沒有證物也無法受理
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61
提供2段影片,證明非鍵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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