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cCain (長髮馬尾控)
2016-12-08 02:51:30※ 引述《hagousla (會痛的)》之銘言:
: 以下是昨天三讀通過的版本: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 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
: 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
: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想請問一下關於這部分的法條
我公司今年之前 員工是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請特休
如果沒請完的話 可以依天數換現金
但今年公司看起來因為比較沒賺錢 所以取消了可換現金的規定
改成除非特別原因沒休完特休者 才可以換現金
現在這條文出來後 有沒有可能讓公司因此又改成特休可換現金?
感覺上這法條似乎有點模糊空間 因為公司可以說是員工自己沒請特休
所以不另給現金的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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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色的部分是時代力量的提案,
: 原先DPP的黨團版是沒有的,
: 怎麼昨天通過有這段這字了?
: 看到這段算鬆一口氣,可以少罵點 DPP 了....